財農〔2019〕7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局):
2016年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精神和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的有關工作要求,有序推進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試點工作(以下簡稱整合試點),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從近年巡視、審計、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情況看,一些地方仍存在政策把握不夠準、方案編制不夠實、項目安排不精準、審核備案不夠嚴、部門合力不強等問題。為堅持問題導向,提高整合實效,現就切實做好2019年整合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政策,杜絕借整合之名亂作為
在832個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含已脫貧摘帽縣,以下簡稱貧困縣)開展整合試點,其中,納入整合范圍的中央財政涉農資金限定在國辦發〔2016〕22號文件規定的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要嚴格執行國辦發〔2016〕22號文件規定,督促指導貧困縣結合脫貧攻堅規劃,圍繞年度脫貧任務,嚴守現行扶貧標準,在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范圍內安排使用整合資金并優先用于有助于貧困人口持續增收的產業發展項目。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同意,832個貧困縣中已正式公布的脫貧摘帽縣,可根據鞏固脫貧成效需要,將整合資金適當用于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項目。納入2019年度貧困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以下簡稱整合方案)的資金,不得安排用于“負面清單”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村級辦公場所、文化室、文化廣場(鄉村舞臺)、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醫療保障,購買各類保險,償還債務或墊資等。具體“負面清單”由省級財政、扶貧部門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并按程序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整合試點相關文件及管理辦法存在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各地要在2019年3月31日前修訂完畢。
二、徹底放權到位,取消限制統籌整合的各項規定
按照扶貧領域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的要求,各地要著力治理對整合試點支持不堅決甚至軟抵制的問題,對查實的典型案件,堅決予以曝光,見人見事,嚴肅追究責任。
《國務院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明確,貧困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在試點期內繼續按相關規定實施。因此,各省要加強脫貧攻堅規劃與部門專項規劃、約束性任務的有效銜接,但不得以部門專項規劃、約束性任務為由限制貧困縣統籌整合資金,不得考核貧困縣約束性任務完成情況。要全面梳理各級各類管理辦法,及時取消對貧困縣相關項目資金開展考核等限制整合的要求。
對于納入整合范圍的各項中央財政涉農資金(含提前下達資金),分配給試點貧困縣的資金增幅不得低于該項資金的平均增幅,資金一律采取“切塊下達”,不得指定具體項目或提出與脫貧攻堅無關的任務要求。832個貧困縣中已正式公布的脫貧摘帽縣,在保障其鞏固脫貧成效資金需求的前提下,資金增幅是否再作統一規定,以及在保障全部貧困村達到退出標準的前提下,能否安排整合資金支持貧困發生率較高、貧困人口規模較大的非貧困村問題,由省級財政、扶貧部門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并按程序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確定。
三、抓實整合方案,規范做好備案和調整工作
各省要認真指導貧困縣根據縣級脫貧攻堅規劃、年度脫貧任務和鞏固脫貧需要,按要求規范編制年度整合方案,切實提高實質整合比例,盡可能將整合資金“大類間打通”“跨類別使用”。納入整合方案的項目由縣扶貧辦(局)等項目主管部門在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中選擇,將符合現有目標標準的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整合方案。要統籌安排各類扶貧項目,形成攻堅合力,避免整合資金支持的項目與社會幫扶等其他資金安排的項目簡單重復。
各省要重視做好整合方案備案工作。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省級財政、扶貧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貧困縣報備的整合方案進行聯合審核。其中,財政部門重點審核整合方案資金來源及資金管理要求;扶貧等項目主管部門重點審查項目是否源自項目庫,是否與脫貧成效緊密掛鉤,以及項目安排是否超出現行扶貧標準等。整合方案確定后,按程序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會議備案,并及時向中央相關部門通報,作為部門加強指導、監督問責的重要依據。通報應說明各項資金實際安排使用情況,特別是跨類別使用的規模及占比。
各省應督促貧困縣將年初整合方案在3月31日前向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整合方案在年度實施過程中允許調整一次,貧困縣根據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核意見、資金到位情況等進行完善后,于8月31日前上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對于整合方案調整后收到的相關資金,貧困縣可另行編制補充方案,避免完成年度脫貧攻堅任務出現資金缺口。
四、加強監督管理,強化對貧困縣的督促指導
切實落實“省負總責”要求,強化主體責任,扎實做好巡視、審計、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發現問題整改工作,舉一反三,完善制度,密切協作,形成合力。
各省要認真指導貧困縣用好用足整合試點政策,督促貧困縣提前謀劃、科學統籌,促進資金形成有效支出,切實解決“錢等項目”、項目實施緩慢等閑置問題;梳理做實整合項目資金管理臺賬,圍繞項目如實反映資金的渠道來源、指標調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況等要素,將臺賬作為強化資金和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
各省要強化調研指導的均衡性和典型性,及時總結經驗做法、發現困難問題,主動向上級部門反饋,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以解決。如遇違反政策規定干擾整合的情況,應逐級據實反映,避免出現有問題不反映,卻以此為借口“應整不整”。各省要全面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加大宣傳力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落實分級、分部門培訓責任,增強對貧困縣的政策培訓實效。
各省要準確、全面把握國辦發〔2016〕22號文件精神和2016年以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的有關政策要求,進一步研究細化實化,形成符合政策要求和本省實際、便于貧困縣操作、可落地的具體指導意見或工作規程。各省財政、扶貧部門應在第一、二、三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聯合報送審核后的整合試點工作進展統計數據,第四季度統計數據及整合試點年度總結報告隨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同步報送,并確保數據準確、完整、真實。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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