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收費清理改革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現就審核后國家鐵路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考試費。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鐵路局在組織鐵路機車車輛(含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資格考試時,向報名參加考試的考生收取考試費。
二、上述收費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國家鐵路局收取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考試費應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的票據。
四、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考試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關于國家鐵路局安全罰沒收入收繳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庫[2014]101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鐵路局組織實施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考試考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統籌安排。
五、國家鐵路局應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免或緩征收費等行為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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