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組織管理和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全部或者大部分繼續教育費用的,用人單位不得指定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作為職業資格登記或者注冊的必要條件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登記管理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培訓機構等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稱繼續教育機構)可以面向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具備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教材和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建立教學檔案,根據考試考核結果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繼續教育機構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教育,形成開放式的繼續教育網絡,為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能力素質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設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遴選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在繼續教育方面起引領和示范作用的繼續教育機構,建設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搭建繼續教育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臺,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專業科目指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根據專業技術人員不同崗位、類別和層次,加強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推薦優秀課程和優秀教材,促進優質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繼續教育機構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并與繼續教育機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統計制度,對繼續教育人數、時間、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常規統計和隨機統計,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可以對繼續教育效果實施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府有關項目支持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繼續教育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專業技術人員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或者要求退還學習費用。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發布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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