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中有關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和境外機構、個人購房的部分政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執行。
二、取消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境外貸款、外匯借款結匯必須全部繳付注冊資本金的要求。
三、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對于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等有關部門進一步簡化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和改進外商投資房地產管理。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可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相關外匯登記。
除上述政策調整以外,《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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