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運作管理
第三十一條 支持計劃存續期間,受托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支持計劃的約定,對原始權益人經營狀況、基礎資產現金流以及增信安排效力等進行跟蹤管理和持續監測評估,保障支持計劃的正常運作。
受托人對原始權益人、基礎資產以及增信安排的跟蹤信用風險評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條 支持計劃存續期間,受托人應當按照支持計劃的約定歸集基礎資產現金流,并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支付投資收益,支持計劃資產無法按時支付投資收益的,受托人應當按照支持計劃約定啟動增信機制或者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為支持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支持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三十四條 受托人管理支持計劃,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支持計劃資產,不得將支持計劃資產和其他資產混同,不得以支持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第三十五條 受益憑證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對影響其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由持有人會議審議決定:
(一)變更收益分配方式和內容;
(二)變更受托人、托管人;
(三)變更資產循環購買(如有)的標準或規模;
(四)對支持計劃或者受益憑證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支持計劃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持有人會議召集程序及會議規則,明確受益憑證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表決機制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支持計劃終止,受托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支持計劃約定成立清算小組,負責清算工作。清算報告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意見。
受益憑證持有人應當及時確認清算方案,接收清算資產。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七條 受托人應當建立支持計劃業務風險責任人機制,加強業務風險管理,針對支持計劃存續期間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進行審慎、適當的評估和管理,制定相應風控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并協調、督促原始權益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務機構按照約定執行。
在風險發生時,受托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保護受益憑證持有人利益。
第三十八條 受托人應當通過盡職調查等方式,對基礎資產及交易結構的法律風險進行充分識別、評估和防范,保障基礎資產合法有效,防范基礎資產及相關權益被第三方主張權利的風險。
第三十九條 受托人應當審慎評估原始權益人資信狀況,合理測算基礎資產現金流,采取相應增信安排。基礎資產現金流測算應當以歷史數據為依據,并充分考慮影響未來現金流的因素。
第四十條 受托人應當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現金流歸集機制,明確基礎資產現金流轉付環節和時限。受托人聘請資產服務機構的,應當要求資產服務機構為基礎資產單獨設帳,單獨管理,并定期披露現金流的歸集情況,披露頻率不少于支持計劃投資收益支付頻率。
受托人應當制定有效方案,明確在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運營情況發生重大負面變化時增強現金流歸集的方式和相關觸發機制,防范資金混同風險。
第四十一條 支持計劃以沉淀的基礎資產現金流進行再投資的,僅限于投資安全性高的流動性資產。受托人應當確保再投資在支持計劃約定的投資范圍內進行,并充分考慮相關風險。
第四十二條 支持計劃以基礎資產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的,受托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明確入池標準,并對后續購買的基礎資產進行事前審查和確認。
第四十三條 受托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關聯關系,或者受托人以其自有資金、管理的其他客戶資產認購受益憑證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條 受托人、托管人、原始權益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支持計劃約定,以適當的方式及時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受托人作為信息披露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存續期內信息披露管理,督促其他當事人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受托人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和8月31日前,向受益憑證持有人分別披露支持計劃年度和半年受托管理報告,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受托管理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礎資產運行狀況、相關當事人的履約情況、支持計劃資金的收支、受益憑證投資收益的分配等。支持計劃成立不滿2個月的,無需編制受托管理報告。
第四十六條 托管人應當在年度受托管理報告披露同時,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披露上一年度托管報告,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托管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托管狀況、托管人履職情況和對受托人管理行為的監督情況等。
第四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受益憑證投資價值或者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受托人應當及時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披露相關信息,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支持計劃約定分配收益;
(二)受益憑證信用評級發生不利調整;
(三)原始權益人、受托人、托管人發生重大變化;
(四)基礎資產的運行情況或產生現金流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它可能對支持計劃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支持計劃終止清算的,受托人應當在清算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條 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披露受益憑證上年度定期跟蹤評級報告,并及時披露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
第五十條 受益憑證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應當提前不少于10個工作日向持有人通知會議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并于會議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披露持有人會議決議。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支持計劃業務進行監管檢查,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協助檢查。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二條 為支持計劃提供服務的其他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客觀公正、獨立發表專業意見。未盡責履職,或其出具的報告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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