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促進資產支持計劃業務創新,規范管理行為,加強風險控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8月25日
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支持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維護保險資金運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支持計劃(以下簡稱支持計劃)業務,是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作為受托人設立支持計劃,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面向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發行受益憑證的業務活動。
支持計劃業務應當建立托管機制。
第三條 支持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其資產獨立于基礎資產原始權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為支持計劃提供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其他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務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支持計劃資產不納入清算范圍。
第四條 受托人因管理、運用或者處置支持計劃資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支持計劃資產;因處理支持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支持計劃資產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支持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支持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五條 保險機構投資支持計劃受益憑證,應當遵循穩健、安全性原則,加強資產負債匹配。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及支持計劃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切實維護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支持計劃業務監管規則,依法對支持計劃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 基礎資產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能夠直接產生獨立、可持續現金流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者財產與財產權利構成的資產組合。
第八條 基礎資產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可特定化,權屬清晰、明確;
(二)交易基礎真實,交易對價公允,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
(三)沒有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責任或者其他權利限制,或者能夠通過相關安排解除基礎資產的相關擔保責任和其他權利限制;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礎資產依據穿透原則確定。
第九條 支持計劃存續期間,基礎資產預期產生的現金流,應當覆蓋支持計劃預期投資收益和投資本金。國家政策支持的基礎設施項目、保障房和城鎮化建設等領域的基礎資產除外。本款所指基礎資產現金流不包括回購等增信方式產生的現金流。
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支持計劃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受托人應當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維護基礎資產安全。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對基礎資產的范圍實施動態負面清單管理。
第三章 交易結構
第十二條 受托人為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利益,設立支持計劃并進行管理。受托人應當符合下列能力標準:
(一)具有基礎設施投資計劃或者不動產投資計劃運作管理經驗;
(二)建立相關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
(三)合理設置相關部門或者崗位,并配備專職人員;
(四)信用風險管理能力達到監管標準;
(五)最近一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托人應當在首單支持計劃設立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其能力建設情況。受托人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監管規定的,應當及時整改,并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發行、管理支持計劃;
(二)按照支持計劃約定,向受益憑證持有人分配收益;
(三)協助受益憑證持有人辦理受益憑證轉讓、協議回購等事宜;
(四)持續披露支持計劃信息;
(五)法律法規、本辦法規定及支持計劃約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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