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今天對外公布了修改后的《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明確了企業經營范圍登記過程中,以下3類情形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改變類型的,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企業變更出資人的,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后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規定》同時指出,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下列3類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規定》明確,企業有下列4類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經營范圍中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調整為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據了解,新修訂的《規定》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企業未經批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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