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新修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持續督導協議操作指南》的公告 股轉系統公告[2015]89號
——更新時間:2015-10-26 10:52:09 點擊率: 3672
為進一步規范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持續督導協議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質量,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持續督導協議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進行了修訂,并在總結前期審核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持續督導協議審核要點》(以下簡稱《審核要點》),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操作指南》主要修訂內容
(一)延長了材料提交時間
根據前期材料受理情況,新修訂的《操作指南》將材料提交時間延長至“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十個轉讓日”。
(二)材料提交前三方應簽訂附生效條件的協議
為防范材料受理后,可能出現的一方反悔的風險,新修訂的《操作指南》規定:掛牌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掛牌公司與原承擔持續督導職責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原主辦券商”)簽訂附生效條件的終止協議(以下簡稱“終止協議”),與承接督導事項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承接主辦券商”)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持續督導協議(以下簡稱“新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掛牌公司、原主辦券商和承接主辦券商應在終止協議與新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中約定此協議自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無異議函之日生效。全國股轉公司接收材料或者反饋回復意見后五個轉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向掛牌公司出具無異議函。
(三)明確了材料提交主體
為規范材料提交行為,新修訂的《操作指南》規定,由原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統一提交說明報告和相關文件。
(四)修改了適用范圍
根據我司發布《關于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更換主辦券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在新修訂《操作指南》適用范圍中增加“主辦券商和兩網及退市公司協商一致決定解除持續督導協議的,參照適用本指南”。
二、《審核要點》主要內容
《審核要點》主要就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決定解除持續督導協議說明報告及相關文件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后,全國股轉公司審核過程中關注的要點做了說明,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應當按照《審核要點》等相關規則的要求制作相關材料。
我司將不斷總結相關工作實踐,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持續豐富和完善相關指導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持續督導協議操作指南》
2.《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持續督導協議審核要點》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