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規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及預征率
(一)住宅類
普通住宅2%,別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產經營類
寫字樓(辦公用房)3%,商業營業用房4%。
(三)車位4%。
(四)對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分類界定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三、符合土地增值稅預征規定的納稅人應按月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為次月15日前。
四、此次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執行時間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稅款所屬時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2號)自本文執行之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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