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財政部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財辦庫〔2015〕295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進行了解釋說明。該規定同樣適用于稅務總局機關和國稅系統,請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
財辦庫〔2015〕295號 2015.9.7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你單位《關于咨詢〈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問題的函》(深財購函〔2015〕228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為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加強采購項目的實施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其中,“其他采購活動”指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之外的采購活動。
因此,同一供應商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特此函復。
財政部辦公廳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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