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建設,促進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市財政委員會起草了《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報請市法制辦進行規范性文件審查。為了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市法制辦將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9月1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首頁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郵政編碼:518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xiexy@fzb.sz.gov.cn
附件:
1.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
2.《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5年8月28日
附件1:
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建設,促進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深圳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深辦[2012]19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記錄是指市、區(含新區,下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在我市從事會計工作和非法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的失信違法行為進行的記錄。
第三條 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工作。各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被終生職業禁入的行為: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行為。
(三)依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被撤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行為。
(四)其他被查處的會計人員行為:
1. 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被查處的行為;
2.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和其他會計類考試舞弊的行為;
3. 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涉證違規行為;
4. 其他被查處的失信違法行為。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建立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信息系統,用以登記、保存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并向全市征信系統提供會計人員個人信用信息。
第六條 各區財政部門負責在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信息系統中對本單位查處的會計人員和其他行政機關、法院抄報的工作單位在本轄區的會計人員涉及本辦法第四條的失信違法行為進行登記。
第七條 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為索引記錄,采取逐條記錄的方式記錄違法違規時間、違法違規事實、登記機構和登記時間,并以附件形式上傳相關法律文書依據。
第八條 市民可以憑本人身份信息在市財政部門網站查詢其會計人員信用記錄(查詢內容為違法違規時間、違法違規事實和登記機構),并可以生成個人信用報告。報告記載被報告人至報告出具之日為止的個人信用記錄,有效期為三個月,在有效期內可以憑報告編碼在市財政部門網站查詢真偽。
按本辦法記錄的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將納入全市征信系統。市民可以憑本人身份信息向全市征信系統或者登記單位申請查詢其個人信用記錄的詳細內容。
第九條 個人信用記錄必須以司法機關的判決、裁定和行政機關的處罰、處分、處理決定等生效法律文件為依據。
第十條 個人信用記錄的依據被依法撤銷的,由原信用記錄登記機構將撤銷情況追加記錄到個人信用記錄中,并上傳保存撤銷的文書依據。原處罰記錄和追加撤銷記錄僅在數據后臺記錄,不以任何形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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