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加強和改進我省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難群眾民生,現就促進我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的目標任務,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積極培育慈善組織,廣泛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大力弘揚先進慈善文化,推進慈善事業全民化、社會化、常態化、規范化發展,努力形成具有廣東特色的現代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二)發展目標。到2020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慈善活動成為常態;社會捐贈平臺方便多樣,服務體系健全,慈善捐贈鼓勵政策完善,社會捐贈積極踴躍;慈善組織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層級多元,慈善組織網絡基本覆蓋城鄉社區;志愿服務制度健全,注冊志愿者占城鎮常住人口比例達10%;慈善監管體系健全,慈善活動規范有序、公開透明;全省建立統一開放的慈善信息管理平臺,應公開慈善信息全面向社會公開;慈善氛圍濃厚,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整體規劃及各類文明創建活動考評體系。
二、主要任務
(一)強化慈善宣傳引導,推進慈善事業全民化。
1.大力弘揚慈善文化。拓寬慈善文化傳播渠道,將宣傳慈行善舉作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鼓勵媒體依法依規制作、刊播慈善性廣告、慈善捐贈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類節目,減免宣傳投放單位相關費用。加強慈善理論研究和文藝創作。把慈善事業發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和諧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評比的指標體系,把慈善文化納入學校德育教育內容,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形成“人人關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參與慈善”的良好氛圍。
2.鼓勵社會各界積極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引導慈善組織、社會各界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干部職工積極參與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范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及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聯系群眾密切的優勢,動員公眾踴躍參與慈善活動。各類慈善組織要面向困難群體大力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為社會公眾參與慈善活動搭建平臺。倡導企業界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積極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引導港澳同胞、華人華僑參與全省慈善事業。支持城鄉社區建立互助性慈善組織,廣泛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鼓勵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深入開展慈善領域的交流展示活動,將“廣東扶貧濟困日”等慈善活動打造成為宣傳慈善文化、整合慈善資源、展示慈善成果的綜合性慈善平臺。
3.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激勵辦法。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慈善組織、慈善人物、慈善事跡的宣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完善“廣東扶貧濟困紅棉杯”認定辦法,組織實施好認定工作。完善志愿服務記錄制度,建立志愿者嘉許和回饋制度,推動志愿者星級評定工作。支持各地積極探索將參與慈善和志愿服務活動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在政府采購中,對為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法人或組織,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二)培育發展各類慈善主體,推進慈善事業社會化。
1.大力培育發展慈善組織。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特別是基層慈善組織。積極探索培育網絡捐贈等新的慈善形態,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加大對慈善組織資金扶持的力度,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穩妥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鼓勵城鄉社區居(村)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建立慈善互助會或設立互助基金,推動社區慈善發展。
2.培育發展慈善行業組織。推動建立全省性和區域性慈善聯合型組織以及支持類、服務類、評估類等慈善行業性組織,使慈善組織在資金募集、志愿者動員、項目實施等方面合作,實現資源最優配置。鼓勵和支持聯合型、行業性慈善組織承接政府委托或轉移的職能,參與相關政策、規劃制訂,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開展行業監督和評估。
3.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網點建設。以社會化為導向,推進慈善超市法人治理,運用市場機制創新慈善超市發展,形成覆蓋城鄉、功能多樣、充滿活力、運行規范的慈善超市救助網絡。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鄉社區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方便居民開展經常性捐贈,引導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閑置物品。支持民政部門與郵政企業落實“郵善促民生”合作協議。
4.探索培育其他慈善主體。探索捐贈知識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發展慈善信托并開展試點。鼓勵企業和個人在公募慈善組織內設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項目開展慈善活動。鼓勵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體、應急救助等社會服務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支持發展社會企業,倡導企業設立社會責任部門。
(三)完善慈善支持政策,推進慈善事業常態化。
1.建立社會救助與慈善資源對接機制。依托全省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建立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民政部門與醫療、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以及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社會服務信息的對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難群眾個人意愿,及時將經過社會救助后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向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轉介,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同時向審計等有關部門開放。
2.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以扶貧濟困為重點,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將適合購買的慈善組織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發揮財政性資金在購買慈善組織服務中的導向作用。加大彩票公益金對慈善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政府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原則上通過競爭性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績效評估體系和監管體系,提高慈善組織服務質量。
3.落實慈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切實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慈善活動的鼓勵引導作用。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加強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稅收優惠政策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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