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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審核技術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師在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中的納稅審核技術,根據《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稅務師在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中實施納稅審核時,均應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納稅審核技術是稅務師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核所使用的一般技術和方法。納稅審核技術是與納稅審核程序相關的非法定要素。
第四條 納稅審核技術的使用原則
(一)稅務師應根據納稅審核目標,合理運用納稅審核技術和方法。
(二)納稅審核技術和方法的應用,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納稅審核技術和方法的運用,應與被審核對象的風險程度相適應。
(四)納稅審核中,可使用本規則之外的技術和方法,但要做到方法合理,實用可靠。
第二章 納稅審核的技術和方法
第一節 審閱分析技術
第五條 審閱分析,是通過對相關資料的審閱、分析,從而查找疑點,發現線索的一項技術。按照審核順序和范圍的不同,應用審閱分析技術可具體采用的方法可分為順查法和逆查法,詳查法和抽查法。
第六條 順查法和逆查法
(一)順查法,是結合納稅審核的目的,將與納稅審核事項相關的資料按照產生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審閱的方法。
(二)逆查法,又叫倒查法,是根據納稅審核的結果進行程序性追溯,按照納稅審核結果的形成過程逆向審閱的方法。
第七條 詳查法和抽查法
(一)詳查法,是對被審核單位某項經濟業務全部資料和內容進行詳細審閱的方法。
(二)抽查法,是對被審核單位某項經濟業務的資料和內容進行抽樣審閱的方法。
第二節 調查詢問技術
第八條 調查詢問,是根據審核線索,通過詢問相關知情人和對納稅審核資料的來源及真實性進行調查的方式,取得必要佐證信息的一項技術,包括對話、現代通信技術、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等。調查詢問的范圍包括內部調查詢問和外部調查詢問。
第九條 內部調查詢問是在被審核單位的內部進行,目的在于審核內部證據所記載的內容與相關人員的陳述是否一致,確認掌握的證據資料是否足以證明事項真相。
第十條 外部調查詢問是在與被審核單位間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的主體間進行,目的在于審核外部證據所記載的內容與相關人員的陳述是否一致;確認相關證據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或符合法定標準。
第三節 對比分析技術
第十一條 對比分析是根據涉稅資料之間的邏輯關系,對被審核單位涉稅資料之間的關聯性和數據匹配度進行確認、分析,找出差異、分析差異形成原因的一項技術,具體包括總量控制法、結構分析法、趨勢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等。
第十二條 總量控制法,是根據被審核單位全年的銷售(營業)規模、利潤水平、取得和控制的資產總量及結構、總體稅負等要素,將各稅種應納稅總額分解到各納稅期間,以測算各稅種稅負水平與納稅年度內各月份、各季度間納稅要素的變化幅度,以核實被審核單位有無人為調節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 結構分析法,是依托各稅種間的關聯性,通過對被審核單位一定期間內納稅總額中各稅種納稅金額及其對比關系變動規律的靜態分析,審核測算出各項稅費的錯誤計提、錯誤繳納和錯誤核算的金額。
第十四條 趨勢分析法,是立足計稅依據,通過將兩期或連續多期的納稅申報表中各稅種納稅金額,進行相同指標或比率的定基對比和環比對比,得出稅負的增減變動方向、數額和幅度,以揭示納稅人納稅金額、銷售收入和銷售數量變化趨勢。
第十五條 比率分析法,是利用財務報表中兩項相關數值的比率、財務數值與相關稅種應納稅額的比率揭示納稅人稅負水平和風險程度。根據分析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比率分析法又分為構成比率分析法、效率比率分析法和相關比率分析法。
第十六條 構成比率分析法,是計算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權益總額、收入總額、費用總額和利潤總額中各構成要素金額與總體金額的比率,反映各會計要素部分與總體的關系,排列會計要素對納稅影響的重要性順序,按照重要性原則確定納稅審核重點。
第十七條 效率比率分析法,是分析納稅人納稅金額與收入、所得之間的比率,反映納稅人不同稅種稅收貢獻率的一種分析方法。效率比率分析法側重于對不同經濟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主要運用投入產出法、耗用測算法、行業利潤測算法等。
第十八條 相關比率分析法,是根據納稅人同一納稅期間內財務報表數據之間、納稅申報數據之間、財務報表數據與納稅申報數據之間的關聯性,加以對比所得的比率,反映數據間相互關系。
第三章 納稅審核技術和方法的具體應用
第十九條 稅務師應根據納稅審核事項,對納稅審核的工作量和風險程度做出評價;納稅審核的風險程度不同,所應用的納稅審核技術和方法應有所不同。
第二十條 納稅審核技術的應用離不開稅務師對相關資料的審閱。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須通過調查詢問以驗證審閱后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條 稅務師應合理確定需要進行比對分析的資料范圍,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納稅審核技術和方法的應用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范圍:
(一)將會計數據與基本資料相核對,確認會計核算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將會計數據與納稅申報數據相核對,要求被審核企業對兩者之間的差異性做出說明;
(三)將納稅申報數據與基礎資料數據相核對,確認納稅申報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將會計數據與會計法規相核對,審核被審核單位是否存在會計差錯,確認該會計差錯是否影響納稅事項,影響的方向及金額;
(五)將納稅申報數據與稅收法規相核對,審核被審核單位的涉稅事項是否符合征稅范圍,稅種認定、計稅依據的確定和稅率適用是否準確;
(六)對會計核算與計稅處理的制度性差異,差異調整過程的完整性和計算結果的準確性進行審核;
(七)對各納稅期間的納稅事項申報數據的差異性進行比對分析,對事項變化的合法性和數據變化的合理性進行審核;
(八)將流轉稅報表、所得稅報表和財產行為稅報表進行對比分析,對計稅依據的關聯性、稅前扣除稅費的邏輯性進行審核。
第四章 納稅審核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稅務師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程序訓練和職業經驗,能夠合理確定納稅審核的廣度和深度,有效識別納稅審核材料的真偽,不承攬無法勝任的納稅審核業務,規避納稅審核技術風險。
第二十五條 稅務師在實施納稅審核前,應當就納稅審核事項、納稅審核范圍、納稅審核事項所屬期間、納稅審核時限、納稅審核費用及支付方式、納稅審核材料的提供和保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被審核單位的配合程度、納稅責任與審核責任的劃分、稅務師事務所納稅審核項目負責人及其助理人員的配備與更換、稅務師事務所利用其他專家工作的安排、特殊事項和補正事項的披露、協議的變更和終止、爭議解決途徑等條款與委托人進行充分溝通協商,并對有關概念進行具體解釋和限定,避免產生異議和糾紛。
第二十六條 稅務師需要對納稅審核技術進行風險測試,測試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被審核單位交易中的關聯關系、內控制度的有效性、有無超出日常活動的重大事項、是否出現頻繁或重大的會計差錯、辦稅程序是否恰當等。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在納稅審核業務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稅務師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執行規范,保證避免因程序缺失所造成的技術風險。
第二十八條 在納稅審核過程中,如發現資料不完整,應要求被審核單位進行及時補正;當發現被審核單位及利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資料虛假時,應向提供人告知因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風險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拒絕采用,但同時應將這一過程記入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條 納稅審核中如果發現被審核單位財務核算中存在會計差錯,納稅審核人員首先應提示被審核單位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對涉及的資本化科目與金額和費用化科目與金額進行結構性調整。
第三十條 納稅審核中如果發現被審核單位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涉稅處理,要求被審核單位做出合理解釋并根據需要出具相應證明,可要求被審核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對未盡涉稅事宜進行補正處理。
第三十一條 稅務師應對審核范圍的延伸和取證條件是否受到限制等方面進行有效評價,以能夠獲取有效的審核證據以支持其審核技術的應用。
第三十二條 相關證據未經審核,不得對客戶的審核事項發表意見。避免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發表不實的納稅審核結論或意見而產生納稅審核風險。
第三十三條 稅務師提供納稅審核服務,應當編制記錄應用納稅審核技術過程的工作底稿,并保證審核過程和結果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邏輯性。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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