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咨詢業務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稅務咨詢業務執業行為,提高稅務咨詢服務質量,根據《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基本準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稅務師執行稅務咨詢業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稅務咨詢業務是指,稅務師依照執業規范,就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稅事項,以委托人要求的方式和時間,向委托人提供分析、評估、建議等涉稅服務活動。具體有:稅務安排(稅收籌劃)、政策選擇和執行的分析、稅務管理系統構建等業務。
第四條 稅務咨詢業務的基本要求:
(一)在簽訂業務約定書之前,稅務師應當與委托人進行溝通,準確理解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稅事項的具體內容。
(二)稅務師事務所應根據委托目標和工作量安排技術專長和經驗合適的稅務師。
(三)稅務師應當按業務約定書規定的時間提供咨詢成果,如果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時提供咨詢成果,應當與委托人協商新的業務成果提交時間并說明理由。
(四)由于受委托人自身情況和相關法規等各種因素的限制,委托人的目標并非都能實現。因此,稅務師在執業時應保持客觀和專業謹慎,不因委托人的目標、收費等因素而影響稅務師的主觀判斷。
(五)除了調查委托人情況外,應當將業務計劃和工作情況告知委托人,以便使委托人了解整個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五條 稅務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業務承接規則》要求承接稅務咨詢業務。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關注稅務咨詢業務特殊性,簽訂業務約定書之前,稅務師應當對委托人的委托目的、目標等重大情況進行了解。
第七條 稅務師應當按《涉稅業務約定書規則》的要求起草業務約定書。
業務約定書應當由參與調查委托人情況的人起草,起草人和審定人應當成為項目組成員。
第八條 稅務咨詢業務約定書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委托背景、委托人的需求,服務目標,服務團隊,服務程序,服務成果體現形式、提交方式和時間,業務收費,權利和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在委托背景中,應寫明委托人提請稅務師咨詢服務的原因和理由。稅務師應當根據委托人的陳述和稅務師對委托人調查了解的情況進行書寫。這部分內容應當使用通俗語言書寫,以便委托人能全面、準確理解的服務內容。
第十條 稅務師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詢問、分析委托人的陳述、根據對委托原因和背景的理解,提煉出委托人的需求,并與委托人進行討論。
第十一條 服務目標是稅務師為實現委托人的需求,向委托人提供的具體服務事項。稅務師應針對委托人的委托背景、原因、需求進行分析后,提煉出具體、明確的服務目標,并與委托人討論、確認,然后寫入業務約定書中。
第十二條 在業務約定書中,應寫明稅務師為完成服務目標而制定的主要工作步驟和簡單的工作內容等服務程序。
第十三條 在業務約定書中,應重點介紹服務團隊中的項目負責人等主要成員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第十四條 在業務約定書中,應當具體列明提交給委托人服務成果的體現形式,如書面報告、電子媒介等。
第十五條 在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收費總金額和收費時間。按業務階段收費時,應明確各階段收費時間和金額。
第十六條 業務約定書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通用性的條款可以做為業務約定書的附件。該部分內容可以委托法律專家進行設計在同一事務所和同類業務中保持穩定。
第三章 業務計劃
第十七條 稅務咨詢業務計劃應當根據服務目標,按照《業務計劃規則》制定。業務簡單、風險較小的服務項目,可以簡化。
第十八條 稅務師應在委托原因、背景、目標充分理解的基礎上,制定業務計劃。稅務師應當對服務總目標分解若干階段,然后確定各階段的子目標,再具此細劃各階段工作事項。
第十九條 稅務師制定的各階段業務計劃時不應忽視下項事項:
(一)制定業務計劃應包括對委托人在承接時所做的陳述進行調查驗證;
(二)對委托人情況的調查驗證和分析后,應當對委托目標實現的可能性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項目計劃形成后,應當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得到委托人確認后實施。
第四章 業務實施
第二十一條 業務實施開始前,項目組成員應當對業務約定書和業務計劃進行討論,使每個項目成員了解項目總目標和各自所承擔的任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稅務咨詢業務一般分為以下工作階段。委托人情況的調查驗證和資料分析、相關法律法規收集與分析、委托人需求目標實現條件與法律法規符合度分析、方案(建議、結論)推導和設計、稅務咨詢業務報告起草、與委托人稅務咨詢業務報告、稅務咨詢業務報告修訂和提交。
稅務師應盡可能地安排人員到委托人現場進行調查和收集資料。與委托人相關人員進行溝通時應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 稅務師應以委托人目標實現為方向,根據委托目標,確定收集相關法律法規范圍,分析、確定實現委托人目標應具備的法定條件,分析委托人條件與法定條件差異和差異原因,提出消除差異方法和建議等。
第二十四條 稅務師在進行委托人陳述驗證時,發現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陳述嚴重偏離業務約定書內容,對委托目標實現有重大影響時,稅務師應當與委托人討論修改委托目標或終止項目。
第二十五條 項目啟動后稅務師應當按項目計劃對工作進展、成本、質量風險進行項目控制。
第二十六條 對委托人情況理解不同所導致的業務結論分歧,稅務師應當重新調查或與委托人進行討論、確認。
第二十七條 對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理解不同所導致的業務結論分歧,稅務師可向稅務機關提請確認。
稅務師在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前,應當告知委托人。在溝通時注意對委托人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委托人存在的與委托項目無關的稅務風險時,應當告知委托人,并與委托人討論是否增加新的服務項目。
第二十九條 如果稅務師需要利用原先已完成類似項目成果時,稅務師應當關注其適用條件。
第三十條 稅務師應當在委托人情況和法律法規的理解確認后,再對委托人實際情況與法規規定條件的符合程度(符合度)進行分析。
符合度分析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按一定的邏輯對法律法規的條件(法規條件)進行細劃分層
(二)委托人的情況與法規條件進行對照,分析出二者差異
(三)分析差異產生的原因。
第五章 業務報告
第三十一條 稅務咨詢業務報告應該按《業務報告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稅務咨詢業務報告起草基本要求:
(一)在稅務咨詢業務報告中,要向委托人告知稅務咨詢業務報告的起草原因和所要達到的具體目的。
(二)在稅務咨詢業務報告中,內容和要素要完整,目錄要清晰;在具體分析表述中,論述的內容要與大小標題結構要對應。
(三)在稅務咨詢業務報告中,不僅要有結論和分析過程,還要列明相應的依據,包括委托人的事實和法律法規。涉及到的法律、法規要作為稅務咨詢業務報告的附件。
(四)在報告中針對委托人提出的問題,稅務師要明確告訴其結論和建議。
(五)在報告中要告知委托人在使用稅務咨詢業務報告時注意事項,以避免委托人不當使用稅務咨詢業務報告導致稅務師事務所的風險。
第三十三條 稅務咨詢業務報告應包括封面、前言、目錄、背景、告知事項及執行程序、分析過程和結論以及建議、附件等基本要素。
第三十四條 稅務咨詢業務報告前言應概述業務過程,明確寫明業務結論。
第三十五條 稅務咨詢業務報告背景、告知事項及執行程序,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稅務咨詢業務報告起草的原因、理由、目的等內容。
(二)分析結論的依據和假設以及依據和假設的變化可能導致分析結論變化,提醒委托人給予關注。
(三)提醒委托人在報告使用時的風險。
(四)為完成報告執行的主要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條 稅務師分析過程和結論、建議是稅務咨詢業務報告主體,可以按下列邏輯順序書寫。
(一)委托人情況的概括。
稅務師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與委托人溝通后所掌握的信息,經過分析后,提煉出與咨詢事項直接相關的委托人情況。
(二)與實現委托人目標有關法規
1、寫明法規文號和與委托目標直接相關的條款。法規條款繁多可以歸納法規內容。
2、寫明稅務師對條款理解。主要圍繞實現委托目標,法規所規定條件來書寫。
(三)委托人實際情況與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程度。
列明委托人實際情況,指明與法規條件的符合程度,分析差異的原因。
(四)提出結論。
根據業務約定書委托目標不同,稅務師應依據委托人法規條件的符合程度分析的結果,提出不同類型結論:
1、如果稅務咨詢業務報告是以告知委托人是否具備稅務某項條件為目的的,將符合程度的分析結果直接做為結論。
2、如果稅務咨詢業務報告以評估委托人風險為目的的,除了列明法規條件的符合程度分析的結果,還應列明風險的后果以及相應的規定。
3、如果稅務咨詢業務報告以提出建議為目的的,除了列明符合程度的分析結果外,還應列明導致委托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原因,然后提出達到符合條件的具體建議。
第三十七條 稅務咨詢業務報告可將與該項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號內容進行摘錄、稅務師的邏輯分析判斷圖、各種統計表作為報告的附件。
第三十八條 稅務咨詢業務報告草稿應征求委托人意見。對委托人提出的修改業務報告結論的要求,稅務師應當向委托人詢問修改理由、獲取新的有效證據,在對新證據與原證據綜合進行分析后,再決定是否保持、調整或修改報告結論或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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