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地方稅務局,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稅局、地方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15年7月2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以下簡稱《通知》)、《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請各地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為更好地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合理調控工傷保險基金結存規模
各統籌地區要按照《通知》和《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綜合考量本地區累計結存規模、當期收支情況以及應對突發重大事故風險能力等因素,結合本地區實際,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分階段逐步將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控制在合理適度的范圍,在保證工傷保險制度平穩運行的基礎上,實現總體上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水平的目標。具體可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截至2014年底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超過18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統籌地區,可先按原費率實施階段性統一下調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再按《通知》要求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時限從2015年10月l日起至執行新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止。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低于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統籌地區,可不實施階段下調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措施。
(二)具備相關條件的統籌地區,也可以按《通知》要求從2015年10月1日起直接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超過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不得高于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要通過執行較低標準的繳費費率、實施單位費率浮動管理、加大工傷康復和工傷預防投入等措施,促進基金結存逐步回歸正常水平。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低于9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統籌地區,可通過加強工傷保險擴面征繳、適時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等措施,確保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和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二、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各統籌地區人力資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通知》和《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會同財政、地稅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科學擬訂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統籌地區要嚴格按照《 通知》 的規定,按八類工傷風險行業類別準確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了保證工傷保險費率新舊政策平穩過渡,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超過18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統籌地區,對于執行新費率政策后行業基準費率調升的行業單位,可以在一定時期實施階段性下調其行業基準費率的措施,確保不高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確定的新行業差別費率標準。
各統籌地區要科學制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發揮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的杠桿作用,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應每一至三年對參保單位的工傷風險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率作為主要評估指標,以工傷事故發生率或職業病危害程度等作為約束性指標,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等級等作為激勵性指標,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
各統籌地區新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應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臺。
三、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各統籌地區要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要在2015年底前實現工傷保險基金本地區范圍的統收統支管理,為今后提高我省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奠定基礎。各統籌地區應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設立工傷保險市級儲備金,按時上解省級儲備金,進一步提高基金可持續運行能力。
四、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協作機制
各地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精神和國務院關于適時適當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決策部署、主動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地稅部門要各司其職、配合協作,共同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調整和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工作,在保證基金收支.悠體平衡的基礎上,實現總體上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水平、合理控制工傷保險基金結存、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目標。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地稅部門擬訂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制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今后根據實際適時調整完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會同地稅部門按照《通知》重新確定參保單位的工傷風險類別,擬訂具體的參保單位費率浮動執行方案,定期對參保單位繳費費率實施浮動管理。
各市財政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加強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和統收統支管理,按規定設立和劃撥工傷保險儲備金。
各市地稅部門要做好社保費征管信.息系統工傷保險費率的相應調整,按職責分工做好工傷保險參保和工傷保險費征繳工作。
五、建立工傷保險費率情況報備制度
建立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和實施情況定期報備制度。每年1月底前,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牽頭將本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確定及其調整變化情況和浮動費率實施情況報送省有關主管部門,包括相應的統計數據和簡要的分析說明。
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從2015年10月份開始,將按月調度各市工作開展情況,并適時開展督查指導,確保如期完成目標。首次報送時間為2015年10月20日前。
各地區在貫徹落實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調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報省有關部門。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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