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等文件關于“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發展改革委、證監會、人民銀行、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銀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全國總工會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規定,就針對違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和人員等責任主體(以下簡稱違法失信當事人),包括:(1)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3)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4)上市公司收購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動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其中,以違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為主。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一)關于中國證監會提供的上市公司相關主體違法失信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法》、《公司法》、《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依法處理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失信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并依法公開違法失信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中國證監會在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后,及時通過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光盤傳遞或者網絡專線等方式向各單位通報違法失信當事人的上述失信信息。根據執法工作的需要,各單位也可以向證監會書面查詢特定機構或者人員的違法失信信息。
各單位將證監會提供的信息作為依法履職的重要參考,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視違法失信行為情節的輕重,依法對違法失信的當事人實施懲戒。對于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違法后果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各單位可酌情處理。各單位實施懲戒后,定期將有關懲戒結果反饋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關于各單位提供的上市公司相關主體違法失信信息
中國證監會定期向備忘錄各簽署單位報送屬于聯合懲戒對象范圍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身份基本信息,各單位根據上述基本信息將對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匯總提供給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也可以在行政許可等監管執法工作中根據監管工作需要書面查詢各單位對特定機構或者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人民法院被執行人和失信執行人信息。
中國證監會在行政許可審核、日常監管檢查以及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情節認定等工作中,根據各單位提供的失信信息實施失信懲戒或者重點監管,定期將失信信息使用情況和懲戒結果反饋各單位,并匯總后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懲戒措施
(一)限制發行企業債券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發行債券。
(二)限制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三)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各機構相關責任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四)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參考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各機構相關責任人員,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審批參考。
(五)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參考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各機構相關責任人員,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的依據或者參考。
(六)設立保險公司審批參考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各機構相關責任人員,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設立保險公司審批的依據或者參考。
(七)限制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者限制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對違法失信的境內上市公司,限制其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對違法失信的境內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限制其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八)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參考
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等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參考依據。
(九)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各機構相關責任人員,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
(十)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當事人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
(十一)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各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人員,相關單位可在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現場檢查等工作中予以參考。
(十二)在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的任免及國有資本控股或者參股公司董事、監事的建議任免工作中予以參考
對違法失信機構相關責任人員,在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的任免及國有資本控股或者參股公司董事、監事的建議任免工作中予以參考。
(十三)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將違法失信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十四)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中國證監會在門戶網站公布違法失信信息的同時,通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十五)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各金融機構將當事人誠信狀況作為融資授信的參考。
(十六)其他措施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一律不授予先進榮譽。
四、共享信息的持續管理
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等的信息效力期限為5年,自處罰執行完畢或者禁入期滿之日起算;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效力期限為3年,自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算。中國證監會在向各單位通報違法失信當事人的違法失信信息時應注明決定作出日期及效力期限,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超過效力期限的,不再實施聯合懲戒。
備忘錄各簽署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等決定,被行政復議機關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或者被司法機關裁判為無效或者撤銷的,各單位應在復議決定、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撤回違法失信信息,同時將該情況向有關部門予以通報。
五、其他事宜
公司債券發行人、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擬境外上市公司等違反證券期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措施的,參照本備忘錄關于違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聯合懲戒措施辦理。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和證券期貨交易所、協會等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作為失信信息,中國證監會一并向各單位通報,供各單位參考。
各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違法失信信息的使用、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確保2016年正式實現上市公司違法失信信息的推送,依法依職權對其實施聯合懲戒,確保工作質量和效果。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單位:
發展改革委、證監會、人民銀行、中央文明辦、國家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銀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全國總工會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關總署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全國總工會 商務部 上述未列部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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