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異議登記
第八十二條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證實對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系的材料;
[二]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向申請人出具異議登記證明。
異議登記申請人應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等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失效后,申請人就同一事項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條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以及第三人因處分權利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權利已經存在異議登記的有關事項。申請人申請繼續辦理的,應當予以辦理,但申請人應當提供知悉異議登記存在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第三節預告登記
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不動產預告登記:
[一]商品房等不動產預售的;
[二]不動產買賣、抵押的;
[三]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生效期間,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不動產權利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未消滅且自能夠進行相應的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六條申請預購商品房的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二]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申請預告登記的商品房已經辦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的,當事人應當一并申請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并提交不動產權屬轉移材料、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先辦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再辦理預告登記。
第八十七條申請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轉讓合同;
[二]轉讓方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條抵押不動產,申請預告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與主債權合同;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預告登記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產登記證明、債權消滅或者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一]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
[二]債權消滅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查封登記
第九十條人民法院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查封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證;
[二]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動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為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對后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輪候查封登記。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
第九十二條查封期間,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及時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注銷查封登記。
不動產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續封的,查封登記失效。
第九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等其他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查封登記的,參照本節規定辦理。
第六章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保護和利用
第九十四條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
[一]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
[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不動產權屬來源、登記原因、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
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設符合不動產登記資料安全保護標準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存放場所。
不動產登記資料中屬于歸檔范圍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歸檔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要求和技術標準,做好數據整合、系統建設和信息服務等工作,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產品開發和技術創新,提高不動產登記的社會綜合效益。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障不動產登記信息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
第九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交易機構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與交易信息互聯共享機制,確保不動產登記與交易有序銜接。
不動產交易機構應當將不動產交易信息及時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后,應當將登記信息及時提供給不動產交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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