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設立保險公司審批參考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各機構相關責任人員,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設立保險公司審批的依據或者參考。
(七)限制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者限制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對違法失信的境內上市公司,限制其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對違法失信的境內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限制其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八)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參考
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等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參考依據。
(九)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各機構相關責任人員,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
(十)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當事人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
(十一)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各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人員,相關單位可在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現場檢查等工作中予以參考。
(十二)在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的任免及國有資本控股或者參股公司董事、監事的建議任免工作中予以參考
對違法失信機構相關責任人員,在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的任免及國有資本控股或者參股公司董事、監事的建議任免工作中予以參考。
(十三)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將違法失信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十四)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中國證監會在門戶網站公布違法失信信息的同時,通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十五)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各金融機構將當事人誠信狀況作為融資授信的參考。
(十六)其他措施
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一律不授予先進榮譽。
四、共享信息的持續管理
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等的信息效力期限為5年,自處罰執行完畢或者禁入期滿之日起算;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效力期限為3年,自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算。中國證監會在向各單位通報違法失信當事人的違法失信信息時應注明決定作出日期及效力期限,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超過效力期限的,不再實施聯合懲戒。
備忘錄各簽署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等決定,被行政復議機關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或者被司法機關裁判為無效或者撤銷的,各單位應在復議決定、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撤回違法失信信息,同時將該情況向有關部門予以通報。
五、其他事宜
公司債券發行人、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擬境外上市公司等違反證券期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措施的,參照本備忘錄關于違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聯合懲戒措施辦理。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和證券期貨交易所、協會等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作為失信信息,中國證監會一并向各單位通報,供各單位參考。
各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違法失信信息的使用、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確保2016年正式實現上市公司違法失信信息的推送,依法依職權對其實施聯合懲戒,確保工作質量和效果。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單位:
發展改革委、證監會、人民銀行、中央文明辦、國家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銀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全國總工會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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