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5〕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科技創新是創新驅動的核心。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優化全省創新創業環境,經研究,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意見:
一、建立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運用財政補助機制激勵引導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對已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的企業,省市縣財政通過預算安排,根據經核實的企業研發投入情況對企業實行普惠性財政補助,引導企業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另行制定。
二、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引導中小微企業加強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的對接。以各地級以上市科技、財政部門為政策制定和執行主體,面向中小微企業發放創新券和落實后補助。省科技、財政部門根據上一年度各地市的補助額度,給予各地市一定比例的補助額度,并將財政補助資金劃撥至各地市財政部門,由各地市統籌用于創新券補助。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試行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制度。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需求和政府購買實際需求,探索試行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制度。省財政、科技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向社會發布遠期購買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方式確定創新產品與服務提供商,并在創新產品與服務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時,購買單位按合同約定的規模和價格實施購買。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等部門另行制定。
四、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政策。各地級以上市根據自身發展實際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計劃用地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利用新增工業用地開發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一類工業用地性質供地。工業用地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不改變科技企業孵化服務用途的前提下,其載體房屋可按幢、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產權登記并出租或轉讓。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結合本地情況另行制定。
五、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財政資金補助制度。對新建或改擴建新增孵化面積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其運營機構獲得所在地級以上市財政補助資金的,省財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補助一半比例給予后補助。運營成效優良并獲得所在地級以上市財政補助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省財政按一定比例給予后補助。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另行制定。
六、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風險補償制度。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業孵化器的風險補償金,對天使投資失敗項目,由省市財政按損失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償。對在孵企業首貸出現的壞賬項目,省市財政按一定比例分擔本金損失。省財政對單個項目的本金風險補償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建立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民間投資機構等共同組建天使投資基金。支持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基金經營范圍為創業投資業務,組織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另行制定。
七、賦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自主處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賦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自主處置權,可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實施、轉讓、對外投資和實施許可等科技成果轉化事項。
八、完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激勵機制。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用于人員激勵的支出部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暫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時,獲獎人可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完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換個人獎勵約定政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約定,可以進行股權確認。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知識產權、工商、監察等部門對上述約定的股權獎勵和確認應當予以承認,并全面落實國有資產確權、國有資產變更、知識產權、注冊登記等相關事項。
十、完善科技人員職稱評審政策。將專利創造、標準制定及成果轉化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科技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要求同等對待。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一、扶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政策。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融資等方面可享受國有科研機構待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按國家規定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細則及相關規定,屬于省政府重點扶持且納稅確有困難的新型研發機構,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經批準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省政府重點扶持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由省科技廳報省政府審定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供給省地稅局按照規定辦理。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進口科研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完善高層次人才居住保障政策。高層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貨幣補貼或實物出租等方式解決。支持各級政府在引進人才相對集中的地區統一建設人才周轉公寓或購買商品房出租給在當地無房的高層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參照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型人才周轉公寓。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大型骨干企業利用自有資金購買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給高層次人才居住。高層次人才周轉公寓建設、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各級政府另行制定。
本政策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并加強對相關政策的績效評估。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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