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協[20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有關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適應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改革需要,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對《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辦法》(中評協〔2014〕58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辦法》已于2015年12月31日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辦法》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16年2月3日
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辦法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評價行為,引導評估機構合理競爭,推動評估機構做優做強做大,提升評估行業影響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估機構綜合評價是根據一定的規則,在對反映評估機構執業狀況的相關單項指標進行評分的基礎上,按照各指標權重系數計算評估機構的綜合得分,并根據得分情況公布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前百家名單和有關單項指標前百家名單。
本辦法所稱的資產評估師為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登記并在評估機構工作的資產評估師。
第三條 評估機構綜合評價遵循客觀、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中評協負責全國評估機構的綜合評價工作。
(一) 制定評估機構的綜合評價規則,組織實施全國評估機構的綜合評價工作。
(二) 指導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開展本地區評估機構的綜合評價工作。
(三) 組織專家研究設定指標權重系數。
第五條 綜合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評價年度為上一年度,基準日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辦法規定公布評價結果。
第六條 設立滿1個會計年度的評估機構和合并新設、分立新設未滿1個會計年度的評估機構應當參加綜合評價。其中,采取總分公司經營模式的評估機構,分支機構各項指標合并入所屬總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經營模式的評估機構,子公司各項指標合并入所屬母公司,同時,子公司單獨參加評價。
第七條 綜合評價選取評估機構的下列指標(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較法計算單項指標得分:
(一) 年業務收入指標
年業務收入是指中評協行業信息平臺評價年度基準日記載的評估機構全部業務收入。年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評估機構年業務收入÷參評評估機構年業務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二) 資產評估師數量指標
資產評估師數量是指評估機構在中評協行業信息平臺評價年度基準日記載的資產評估師數量,同時綜合考慮資深會員數量、金牌會員數量、專業新銳人才數量和完成繼續教育的情況。資產評估師數量指標得分=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數量÷參評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數量前100家平均值。其中,資產評估師數量=(評價年度期初資產評估師數量+期末資產評估師數量)/2-未完成繼續教育的評估師數量+資深會員數量×3+金牌會員數量×2+專業新銳人才數量×2。
(三) 資產評估師年人均收入指標
資產評估師年人均收入是指評估機構年業務收入與評估機構在中評協行業信息平臺評價年度期初、期末記載資產評估師數量的平均數的比值。資產評估師年人均收入指標得分=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年人均收入÷參評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年人均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四) 資產評估師平均執業年限指標
資產評估師平均執業年限是指評估機構在中評協行業信息平臺評價年度基準日記載的資產評估師的平均登記時間。資產評估師平均執業年限指標得分=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平均執業年限÷參評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平均執業年限前100家平均值。
(五) 人才培養指標
人才培養是指評估機構在評價年度內人才培養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績。人才培養指標得分=評估機構人才培養得分÷參評評估機構人才培養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六) 執業質量指標
執業質量是指評估機構在評價年度及前4年內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師受到行政處罰、自律懲戒的情況。評估機構的計分按對應年度評估機構計分標準規定分值(附表2)累計計算,資產評估師每1人次計分為評估機構計分標準規定分值的50%累計計算。執業質量指標得分=(100-Σ對應年度受處罰或懲戒的相關分值)/參評評估機構執業質量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七) 行業貢獻指標
行業貢獻是指評估機構及資產評估師在評價年度內參加中評協和地方協會組織的行業建設活動情況,受到表彰情況,以及在中評協和地方協會擔任理事等職務并發揮積極作用的情況。行業貢獻指標得分=評估機構行業貢獻得分÷參評評估機構行業貢獻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第八條 綜合評價的參評評估機構均設基礎分100分,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得分為100+Σ單項評價指標得分×權重系數。指標權重系數范圍見附表1,中評協秘書處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每年組織專家打分確定各指標權重系數并公布。
第九條 綜合評價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評價得分=100+年業務收入指標得分×W1+資產評估師數量指標得分×W2+資產評估師年人均收入指標得分×W3+資產評估師平均執業年限指標得分×W4+人才培養指標得分×W5+執業質量指標得分×W6+行業貢獻指標得分×W7(其中,W1,W2……W7為對應指標的權重系數,合計為100)。
第十條 綜合評價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評估機構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將綜合評價所需信息報地方協會。
(二) 地方協會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將評估機構填報的信息經核實、匯總后報中評協。
(三) 每年6月30日之前,中評協將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前百家名單和有關單項指標前百家名單在中評協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內,參評評估機構及相關方面可以向中評協和地方協會反映情況。
(四) 公示期滿且無異議,或對提出的異議進行核實并修正相關信息后,中評協將在中評協網站和有關媒體上正式公告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前百家名單和評估機構年業務收入、關聯業務收入等有關單項指標前百家名單。
第十一條 中評協對不按規定及時上報參評信息的評估機構,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業自律懲戒;對填報不實信息的評估機構,一經查實,取消當年參評資格,并計入誠信檔案。
第十二條 各地方協會應對參評評估機構上報材料進行認真核實和匯總,做到客觀公正。地方協會不能按時上報評估機構參評信息等情況,應向中評協提交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 中評協授權地方協會參照本辦法評價體系,對本地區評估機構進行綜合評價、排名,同時報中評協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4年3月28日印發的《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辦法》(中評協〔2014〕58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 RAR
1:綜合評價指標及權重系數表.docx
2:執業質量減分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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