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備案事項
第二十五條 商事主體依法需要備案的,應當如實填寫備案信息,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備案材料。
本條例所稱備案,是指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報,依法將與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或者經營活動有關的章程、人員信息等資料予以存檔備查并公示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一)公司的備案事項:章程、董事、監事、經理,分公司,清算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二)合伙企業的備案事項:清算人、分支機構、合伙協議、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備案事項: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方式、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的備案事項: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家庭成員姓名。
向登記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應當記載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指定人員或者機構負責法律文件接收、內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記、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指定人員或者機構的名單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商事主體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報備案。
第二十九條 備案申報人或者備案事項涉及的董事、監事、經理、分公司和清算組等備案關系人認為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與申報備案事項內容不一致,可以要求登記機關更正,登記機關應當更正。登記機關不予更正的,備案申報人或者備案事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備案申報人以外的人對登記機關的備案事項與備案申報人之間存在爭議,要求登記機關變更的,登記機關不予變更,并告知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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