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行業管理制度
(七)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驗服務。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對房屋產權人、備案的中介機構提供房源核驗服務,發放房源核驗二維碼,并實時更新產權狀況。積極推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網簽和統一編號管理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編號應當與房源核驗二維碼關聯,確保真實房源、真實委托。中介機構應當在發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確標識房源核驗二維碼。
(八)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網簽制度。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要求,全面推進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系統建設。備案的中介機構可進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已建立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系統的市、縣,要進一步完善系統,實現行政區域的全覆蓋和交易產權檔案的數字化;尚未建立系統的,要按規定完成系統建設并投入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開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系統建設和使用情況的專項督查。
(九)健全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已建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的市、縣,要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不斷優化監管方式;尚未建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臺監管辦法,明確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所轄市、縣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將落實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十)建立房屋成交價格和租金定期發布制度。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房屋成交價格和租金的監測分析工作,指導房屋交易機構、價格監測機構等建立分區域房屋成交價格和租金定期發布制度,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三、加強中介市場監管
(十一)嚴格落實中介機構備案制度。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規定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通過互聯網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到機構所在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辦理網站備案,并到服務覆蓋地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產、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定期交換中介機構工商登記和備案信息,并在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示備案、未備案的中介機構名單,提醒群眾防范交易風險,審慎選擇中介機構。
(十二)積極推行從業人員實名服務制度。中介機構備案時,要提供本機構所有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信息。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對中介從業人員實名登記。中介從業人員服務時應當佩戴標明姓名、機構名稱、國家職業資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落實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鼓勵中介從業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升職業能力和服務水平。
(十三)加強行業信用管理。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價格、通信、金融、稅務、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門加快建設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臺,定期交換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及時將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良好行為以及不良行為記入信用管理平臺,并向社會公示。有關部門要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誠實守信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在辦理房源核驗、合同網簽、代辦貸款等業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在選擇中介機構運營管理政府投資的公租房時,優先考慮誠信中介機構。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有關部門要在依法依規對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的基礎上,通過信息共享,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從事各類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關部門對中介機構作出的違法違規決定和“黑名單”情況,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對嚴重失信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等,要聯合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逐步建立全國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臺,并納入全國社會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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