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嚴格管理和監督
(一)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從業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二)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建立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資金監管機制,共享執法信息,加強風險評估、預警。民政、財政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票據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會組織財務信息公開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財政、財務、會計等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處罰并及時通報民政部門。稅務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對于沒有在稅務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要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完成登記手續;加強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監督,嚴格核查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落實非營利性收入免稅申報和經營性收入依法納稅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稅務檢查,對違法違規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依法取消稅收優惠資格,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社會組織和主要責任人。審計機關要對社會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賬戶的監管、對資金往來特別是大額現金支付的監測,防范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要會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將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
(三)加強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管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對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對被依法取締后仍以非法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行業管理部門要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做好本領域社會組織的登記審查,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做好對本領域社會組織非法活動和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外交、公安、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社會組織涉及本領域的事項事務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每年組織專項監督抽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社會組織進行整改,組織指導社會組織清算工作。
(四)規范管理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綜合監管以及黨建、外事、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參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及配套政策執行,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已經成立的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本著審慎推進、穩步過渡的原則,通過試點逐步按照對直接登記社會組織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性社會組織試點方案,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地方社會組織試點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試點方案要根據當地情況研究制定。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探索一業多會。已開展試點工作的地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試點工作。
(五)加強社會監督。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各類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制度,規范公開內容、機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確保評估信息公開、程序公平、結果公正;建立對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及非法社會組織投訴舉報受理和獎勵機制,依法向社會公告行政處罰和取締情況。
(六)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制。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社會組織,要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對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撤銷登記;對未經許可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依法予以取締。完善社會組織清算、注銷制度,確保社會組織資產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規范社會組織涉外活動
引導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對外交流,參加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和規則制定,發揮社會組織在對外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環保等交流中的輔助配合作用,在民間對外交往中的重要平臺作用。完善相應登記管理制度,積極參與新建國際性社會組織,支持成立國際性社會組織,服務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確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或者負責其外事管理的單位批準。黨政領導干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加入境外專業、學術組織或兼任該組織有關職務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報批。
八、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
(一)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針對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特點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會組織要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完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推行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制度,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糾紛。
(二)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社會組織黨組織要緊緊圍繞黨章賦予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群眾,保證社會組織正確政治方向;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加強對社會組織分支機構黨建工作的指導,對具備條件的分支機構,督促其及時建立黨組織。對住所地不在北京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全國性、跨區域社會組織,除按有關規定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加強黨的領導外,住所地及分支機構所在地黨委應當按照“條塊結合”的要求,加強對有關社會組織及其分支機構黨組織的日常指導和監管服務。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一般從社會組織內部產生,提倡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規模較大、成員較多或沒有合適黨組織書記人選的社會組織,上級黨組織可按規定選派黨組織書記。積極開展黨員先鋒崗、黨員責任區、黨員公開承諾等活動。注重在社會組織負責人、管理層和業務骨干中培養和發展黨員。堅持黨建帶群建,推動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支持工會代表職工對社會組織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監督。
(三)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推動社會組織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建立行業性誠信激勵和懲戒機制。支持社會組織建立社會責任標準體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引導社會組織建立活動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強化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意識,社會團體設立機構、發展會員要與其管理服務能力相適應。探索建立各領域社會組織行業自律聯盟,通過發布公益倡導、制定活動準則、實行聲譽評價等形式,引領和規范行業內社會組織的行為。規范社會組織收費行為,嚴禁巧立名目亂收費,切實防止只收費不服務、只收費不管理的現象。
(四)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支持社會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和諧的作用。貫徹落實《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穩妥開展脫鉤試點。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政府部門不得授權或委托社會組織行使行政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原承擔審批職能的部門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業協會商會繼續審批。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九、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工作的領導
(一)完善領導體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地方黨委和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決定社會組織工作重大事項制度;黨委常委會應該定期聽取社會組織工作匯報。各部門黨組(黨委)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制定本部門管理規定,配齊配強相關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實。中央建立社會組織工作協調機制,地方各級要建立相應機制,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社會組織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重視和加強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完善社會組織懲治和預防腐敗機制。
(二)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加大社會組織黨組織組建力度,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社會組織,可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具備組建條件的應同步建立黨組織。經黨中央批準,全國性重要社會組織可以設立黨組。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檢查、評估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督促推動社會組織及時成立黨組織和開展黨的工作。
(三)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礎保障。推動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黨建工作基礎保障,提倡企事業單位、機關和街道社區、鄉鎮、村黨組織與社會組織黨組織資源共享、共建互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創造條件。根據實際給予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和專職黨務工作者適當工作津貼。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導他們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推動將黨的建設寫入社會組織章程。
十、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快法制建設。加快修訂出臺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研究制定志愿服務和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的單項法律法規。加快調研論證,適時啟動社會組織法的研究起草工作。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根據本意見精神出臺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二)加強服務管理能力建設。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要寓服務于管理中,加強社會組織管理服務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各級民政部門特別是縣級民政部門要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日常工作。重點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服務到位、執法有力、監管有效。加快建設全國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系統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推進社會組織法人庫建設,提高監管水平和服務能力。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建設和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及時總結、宣傳、推廣社會組織先進典型,加強社會組織理論研究和文化建設,提高公眾對社會組織的認識,為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四)做好督促落實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意見,做好組織貫徹落實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和職責分工,抓緊制定落實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具體管理辦法,做好本系統社會組織改革工作。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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