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途徑
(一)積極推進企業兼并重組。
1.鼓勵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支持通過兼并重組培育優質企業。進一步打破地方保護、區域封鎖,鼓勵企業跨地區開展兼并重組。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國有企業通過出讓股份、增資擴股、合資合作等方式引入民營資本。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向民營資本開放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領域。
2.推動重點行業兼并重組。發揮好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鼓勵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加大兼并重組力度,加快“僵尸企業”退出,有效化解過剩產能,實現市場出清。加大對產業集中度不高、同質化競爭突出行業或產業的聯合重組,加強資源整合,發展規模經濟,實施減員增效,提高綜合競爭力。
3.引導企業業務結構重組。引導企業精益化經營,突出主業,優化產業鏈布局,克服盲目擴張粗放經營。通過出售轉讓非主業或低收益業務回收資金、減少債務和支出,降低企業資金低效占用,提高企業運營效率和經營效益。
4.加大對企業兼并重組的金融支持。通過并購貸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兼并重組資金。進一步創新融資方式,滿足企業兼并重組不同階段的融資需求。鼓勵各類投資者通過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形式參與企業兼并重組。
(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
5.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企業負債行為建立權責明確、制衡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加強企業自身財務杠桿約束,合理安排債務融資規模,有效控制企業杠桿率,形成合理資產負債結構。
6.明確企業降杠桿的主體責任。企業是降杠桿的第一責任主體。強化企業管理層資產負債管理責任,合理設計激勵約束制度,處理好企業長期發展和短期業績的關系,樹立審慎經營觀念,防止激進經營過度負債。落實企業股東責任,按照出資義務依法繳足出資,根據股權先于債權吸收損失原則承擔必要的降杠桿成本。
7.強化國有企業降杠桿的考核機制。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推動國有企業降杠桿工作,將降杠桿納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企業的業績考核體系。統籌運用政績考核、人事任免、創新型試點政策傾斜等機制,調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企業降杠桿的積極性。
(三)多措并舉盤活企業存量資產。
8.分類清理企業存量資產。規范化清理資產,做好閑置存量資產相關盡職調查、資產清查、財產評估等工作,清退無效資產,實現人資分離,使資產達到可交易狀態。
9.采取多種方式盤活閑置資產。對土地、廠房、設備等閑置資產以及各類重資產,采取出售、轉讓、租賃、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種形式予以盤活,實現有效利用。引導企業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
10.加大存量資產整合力度。鼓勵企業整合內部資源,將與主業相關的資產整合清理后并入主業板塊,提高存量資產的利用水平,改善企業經營效益。
11.有序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按照“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原則,積極開展以企業應收賬款、租賃債權等財產權利和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財產權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支持房地產企業通過發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向輕資產經營模式轉型。
(四)多方式優化企業債務結構。
12.推動企業開展債務清理和債務整合。加大清欠力度,減少無效占用,加快資金周轉,降低資產負債率。多措并舉清理因擔保圈、債務鏈形成的三角債。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業為源頭的資金拖欠,推動開展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對發展前景良好、生產經營較為正常,有技術、有訂單,但由于階段性原因成為資金拖欠源頭的企業,鼓勵充分調動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統籌運用盤活資產、發行債券和銀行信貸等多種手段,予以必要支持。
13.降低企業財務負擔。加快公司信用類債券產品創新,豐富債券品種,推動企業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企業債務結構。鼓勵企業加強資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設立財務公司,加強內部資金融通,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通過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擔保機構等措施,提高企業信用等級,降低融資成本。
(五)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
14.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開展債轉股。由銀行、實施機構和企業依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轉股對象、轉股債權以及轉股價格和條件,實施機構市場化籌集債轉股所需資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實現股權市場化退出。
15.以促進優勝劣汰為目的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面向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嚴禁將“僵尸企業”、失信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作為市場化債轉股對象。
16.鼓勵多類型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允許申請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實施機構引入社會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增強資本實力。
(六)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產。
17.建立健全依法破產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企業破產在解決債務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權利、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破產清算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健全破產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關聯企業合并破產制度。細化工作流程規則,切實解決破產程序中的違法執行問題。支持法院建立專門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積極支持優化法官配備并加強專業培訓,強化破產司法能力建設。規范和引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依法履職,增強破產清算服務能力。
18.因企制宜實施企業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對于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要破除障礙,依司法程序進行破產清算,全面清查破產企業財產,清償破產企業債務并注銷破產企業法人資格,妥善安置人員。對符合破產條件但仍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支持債權人和企業按照法院破產重整程序或自主協商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鼓勵企業與債權人依據破產和解程序達成和解協議,實施和解。在企業破產過程中,切實發揮債權人委員會作用,保護各類債權人和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19.健全企業破產配套制度。政府與法院依法依規加強企業破產工作溝通協調,解決破產程序啟動難問題,做好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和權益保障、企業互保聯保和民間融資風險化解、維護社會穩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記注銷等配套政策。
(七)積極發展股權融資。
20.加快健全和完善多層次股權市場。加快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健全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投融資體制。研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創業板相關制度。規范發展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創新,強化融資功能。
21.推動交易所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進一步發展壯大證券交易所主板,深入發展中小企業板,深化創業板改革,加強發行、退市、交易等基礎性制度建設,切實加強市場監管,依法保護投資者權益,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股票進行股權融資。
22.創新和豐富股權融資工具。大力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促進創業投資。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發揮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規范發展各類股權類受托管理資金。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運用股債結合、投貸聯動和夾層融資工具。
23.拓寬股權融資資金來源。鼓勵保險資金、年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等長期性資金按相關規定進行股權投資。有序引導儲蓄轉化為股本投資。積極有效引進國外直接投資和國外創業投資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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