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強化政策支持
(十五)加強人力資源保障。適應健康服務產業發展,調整優化醫學教育專業結構,加強急需緊缺醫學專業人才培養,加大健康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力度,強化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支持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出國(境)培訓,提升國內醫學人才培養水平。改革醫師執業注冊辦法,全面實行醫師執業區域注冊,醫師個人以合同(協議)為依據,可在多個機構執業,促進醫師有序流動和多點執業。建立醫師電子注冊制度,簡化審批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方便醫師注冊。推動建立適應醫師多點執業的人員聘用退出、教育培訓、評價激勵、職務晉升、選拔任用機制。鼓勵公立醫院建立完善醫務人員全職、兼職制度,加強崗位管理,探索更加靈活的用人機制。醫師可以按規定申請設置醫療機構,鼓勵醫師到基層開辦診所。鼓勵醫師利用業余時間、退休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或開設工作室。在社會辦醫療機構穩定執業的兼職醫務人員,合同(協議)期內可代表該機構參加各類學術活動,本人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各地要制定具體辦法,切實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科研、技術職稱考評、人才培養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相關政策。
(十六)落實完善保險支持政策。落實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的有關規定,醫保管理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在程序、時限、標準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對待。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條件及簽約流程、規則、結果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豐富健康保險產品,大力發展與基本醫療保險有序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加強多方位鼓勵引導,積極發展消費型健康保險。建立經營商業健康保險的保險公司與社會辦醫療機構信息對接機制,方便患者通過參加商業健康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之外的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和健康管理機構聯合開發健康管理保險產品,加強健康風險評估和干預。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和醫療機構共同開發針對特需醫療、創新療法、先進檢查檢驗服務、利用高值醫療器械等的保險產品。加快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多種形式的醫療執業保險。推動商業保險機構遵循依法、穩健、安全原則,以戰略合作、收購、新建醫療機構等方式整合醫療服務產業鏈,探索健康管理組織等新型健康服務提供形式。落實推廣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十七)推進醫藥新技術新產品應用。推動企業提高創新、研發能力,實現藥品醫療器械質量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更好支持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發展。支持自主知識產權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相關健康產品的研制應用。推進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臨床急需的創新藥物、醫療器械產品審評。對經確定為創新醫療器械的,按照創新醫療器械審批程序優先審查。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創新醫療器械產品應用示范工程和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試點范圍,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與醫藥企業合作建設創新藥品、醫療器械示范應用基地和培訓中心,形成示范應用—臨床評價—技術創新—輻射推廣的良性循環。促進醫研企結合,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與國內外科研機構、醫學院校、醫藥企業開展醫學科技創新合作,搭建醫學科研成果轉化平臺,為醫療新技術新產品臨床應用提供支持,打造一批醫學研究和健康產業創新中心。
(十八)加強財稅和投融資支持。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按規定免征增值稅,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企業所得稅支持政策。由政府負責保障的健康服務類公共產品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購的類別和數量。鼓勵各類資本以股票、債券、信托投資、保險資管產品等形式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融資。積極發揮企業債券對健康產業的支持作用。加快探索社會辦醫療機構以其收益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為質押開展融資活動的政策,條件成熟時推廣。在充分保障患者權益、不影響醫療機構持續健康運行的前提下,探索擴大營利性醫療機構有償取得的財產抵押范圍。
(十九)合理加強用地保障。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按照統一的規則依法取得土地,提供醫療服務。根據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社會實際需求,有序適度擴大醫療衛生用地供給。包括私人診所在內的各類醫療機構用地,均可按照醫療衛生用地辦理供地手續。新供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支持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方式。
五、嚴格行業監管和行業自律
(二十)完善管理制度和標準。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審慎監管方式,推動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標準,規范提高服務質量。健全醫療機構評審評價體系,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的評審評價實行同等標準。鼓勵行業協會等制定推廣服務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推行服務承諾和服務公約制度。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服務質量認證。拓寬公眾參與監管的渠道,研究建立醫療服務社會監督員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創業創新。
(二十一)加強全行業監管。建立監管主體的統籌協調機制,轉變監管理念,提升監管效能,強化醫療衛生全行業監管。加強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強化衛生計生監督機構特別是基層機構的監管能力。推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逐步將所有醫療機構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統一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行醫、醫療欺詐,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加強醫療養生類節目監管,依法嚴懲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宣傳等行為。加強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產權歸屬、財務運營、資金結余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將收支結余用于分紅或變相分紅。加強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盈利率的管控。對醫療機構損害患者權益、謀取不當利益的,依法依規懲處。加強健康醫療數據安全保障和患者隱私保護。
(二十二)提高誠信經營水平。落實主體責任,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各環節自律,公開診療科目、服務內容、價格收費等醫療服務信息,開展誠信承諾活動。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其中涉及企業的相關記錄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依法推進信息公開。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采取懲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勵行業協會等第三方開展醫療服務信用評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定期公開醫療機構服務質量、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形成監管信息常態化披露制度。對進入“黑名單”的機構和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堅決曝光。
六、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對擴內需、穩增長、促就業、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義,作為深化醫改、發展健康服務業、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精心實施,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以及國務院已出臺的促進社會辦醫發展相關政策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和時限要求。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及時清理修訂相關政策規定,完善配套細則。
(二十四)加強督查調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對照國家促進社會辦醫發展的部署要求,逐項檢查審批事項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是否及時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對發現的問題要逐項整改,切實打通政策落實“最后一公里”。各級發展改革、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對政策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跟蹤分析和通報,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和群眾訴求,及時提出解決辦法。
(二十五)加強探索創新。各地要發揚基層首創精神,針對社會辦醫“痛點”、難點問題,主動作為、勇于攻堅,創造積累經驗,不斷豐富完善促進社會辦醫發展的政策措施。各有關部門要營造有利環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膽探索。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推廣有益經驗。要建立促進社會辦醫發展常態化考核評價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對促進社會辦醫發展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地方予以表揚激勵,對工作開展不力、進度滯后的及時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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