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2016年10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在伊斯蘭堡簽署的《關于成立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同時聲明:
一、根據《協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保留對中國國籍職員從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獲得的薪資和報酬征稅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協定》,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協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所作的聲明。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協定》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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