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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執行“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署稅發〔2017〕153號

——更新時間:2017-08-17 10:23:15 點擊率: 5355

署稅發〔2017〕153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在“十三五”期間,實施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以下簡稱“政策”)。為此,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70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6〕72號);相關十部門聯合印發了《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6〕71號)。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現將政策執行中涉及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稅主體的范圍

      (一)經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的名單,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時間;以及上述科研院所中因發生分立、合并、更名等變更情形,經確認其免稅資格繼續有效的名單,或經確認取消其免稅資格的名單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時間,在科技部函告海關總署后,總署轉發各直屬海關。

      經核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的名單,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時間;以及上述科研院所中因發生分立、合并、更名等變更情形,經確認其免稅資格繼續有效的名單,或經確認取消其免稅資格的名單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時間,由同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相關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屬海關。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名單,由教育部核定并在其門戶網站上公布及更新。上述公布的高等學校因撤銷而終止享受免稅政策資格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時間,在教育部函告海關總署后,總署轉發各直屬海關。
      (三)經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時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通知各直屬海關。
      上述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因其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形,經確認其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繼續有效的名單,或經確認取消其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名單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時間;以及被撤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名單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時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通報各直屬海關。
      (四)具備免稅資格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科技民非單位”)名單;以及上述科技民非單位中被撤銷免稅資格的名單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時間,由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函告其所在地直屬海關。
      (五)具備免稅資格的新增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以下簡稱“示范平臺”)的名單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時間;免稅資格復審合格的示范平臺名單;以及復審不合格或未申請復審的示范平臺名單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時間,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通知各直屬海關。
      上述具備免稅資格的示范平臺中,因發生更名,經確認其免稅資格繼續有效的名單,以及被撤銷免稅資格的名單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時間,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通報海關總署后,總署轉發各直屬海關。
      (六)具備免稅資格的外資研發中心的名單(含獨立法人及非獨立法人)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以下統稱“審核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審核,由審核部門以公告形式聯合發布。
      已獲得免稅資格的外資研發中心中,免稅資格復審合格的名單;復審不合格或未申請復審的名單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時間;以及因其發生更名或其所在企業發生分立、合并、更名等變更情形,經確認其免稅資格繼續有效的名單,或經確認取消其免稅資格的名單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時間,由審核部門函告其所在地直屬海關。
      根據政策規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免稅資格未滿2年暫不需要進行資格復審的、按規定已復審合格的外資研發中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含)享受政策未滿2年的,可繼續享受政策至2年期滿。
      (七)具備免稅資格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轉制科研機構”)、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八)具備免稅資格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九)具備免稅資格的出版物進口單位為: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公司、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和中國國際圖書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十)上述經核定取消其免稅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經確認取消其資格或被撤銷資格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被撤銷免稅資格的科技民非單位,免稅資格復審不合格或未申請復審的、經確認取消其免稅資格的或被撤銷免稅資格的示范平臺,以及免稅資格復審不合格或未申請復審的、經確認取消其免稅資格的外資研發中心,在停止其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向海關申報進口并已享受政策的有關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以下簡稱“用品”),應補繳相關稅款。
      二、減免稅審核確認

      (一)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以及出版物進口單位進口《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以下簡稱《免稅清單》)所列有關用品的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由其所在地海關(以下稱“主管海關”)辦理。

      對屬于非獨立法人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外資研發中心、轉制科研機構、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其所在企業或所依托的企業(單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同時在相關申請表的備注欄注明有關非獨立法人單位的名稱。

      (二)總署正在部分直屬海關開展取消減免稅備案環節試點,在開展試點的關區或者在取消減免稅備案環節全面推開以后,上述進口單位在首次申報進口有關用品前,可單獨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資格備案手續,也可以一次性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除試點關區外,在取消減免稅備案環節全面推開以前,進口單位仍按現行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三)主管海關在審核確認有關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免稅資格時,應按以下要求辦理:
      1.對科研院所,應對照總署轉發的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函告直屬海關的科研院所名單,驗核其提交的中央編制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對高等學校,應對照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的高等學校名單,驗核其提交的與其單位性質相對應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應對照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單或通報各直屬海關的有關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單,驗核其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獨立法人的)或其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非獨立法人的)。
      4.對科技民非單位,應對照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函告直屬海關的,具備免稅資格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名單或被撤銷免稅資格的名單,驗核其提交的免稅資格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5.對示范平臺,應對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的示范平臺名單和總署轉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通報的有關示范平臺名單,驗核其提交的與其單位性質相對應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6.對外資研發中心,應對照審核部門公告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和審核部門函告直屬海關的有關外資研發中心名單,驗核其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獨立法人的)或其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非獨立法人的)。
      7.對轉制科研機構、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待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出臺相應的免稅進口管理辦法后,總署另行通知各直屬海關。
      (四)主管海關按規定審核確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的免稅資格后,對其申請免稅進口的有關用品,符合《免稅清單》所列商品和稅號范圍的,予以免稅確認。
      (五)主管海關在對有關出版物進口單位申請免稅進口的圖書、資料進行審核確認時,應對照6家出版物進口單位名單,驗核其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免稅進口商品銷售對象屬于下列科研院所或高等學校的承諾書:1.經科技部核定的科研院所;2.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科研院所;3.經教育部核定的高等學校。
      對出版物進口單位進口圖書、資料后銷售給非本關區轄區范圍,并由省級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有關科研院所的,主管海關應主動與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屬海關聯系溝通,加強協作配合。
      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申請免稅進口的有關用品,主管海關審核后,對符合《免稅清單》第五條所列商品和稅號范圍的,予以免稅確認。
      (六)上述進口單位可通過中國電子口岸QP預錄入客戶端減免稅申報系統查詢《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電子信息,如需要紙質上述《征免稅證明》(第三聯,即申請單位留存聯)的,應在該《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主管海關可按規定為其出具紙質《征免稅證明》。
      (七)上述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納入海關《減免稅管理系統》管理。按進口單位的不同,其征免性質和監管方式分別為:
      1.對于科研院所,征免性質為:科研院所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簡稱:科研院所,代碼:901);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捐贈物資(代碼:3612)。
      2.對于高等學校,征免性質為:高等學校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簡稱:高等學校,代碼:902);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捐贈物資(代碼:3612)。
      3.對于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征免性質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簡稱:工程研究中心,代碼:903);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捐贈物資(代碼:3612)。
      4.對于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征免性質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簡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代碼:904);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捐贈物資(代碼:3612)、合資合作設備(代碼:2025)、外資設備物品(代碼:2225)。
      5.對于轉制科研機構,征免性質為:轉制科研機構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簡稱:轉制科研機構,代碼:905);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捐贈物資(代碼:3612)。
      6.對于國家重點實驗室及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征免性質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及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簡稱:重點實驗室,代碼:906);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捐贈物資(代碼:3612)。
      7.對于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征免性質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簡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代碼:907);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捐贈物資(代碼:3612)。
      8.對于科技民非單位,征免性質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簡稱:科技民非單位,代碼:908);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捐贈物資(代碼:3612)。
      9.對于示范平臺,征免性質為: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簡稱:示范平臺,代碼:909),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捐贈物資(代碼:3612)、暫時進出貨物(代碼:2600),租賃貿易(代碼:1523),租賃不滿一年(代碼:1500),租賃征稅(代碼:9800)。
      10.對于外資研發中心,征免性質為: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簡稱:外資研發中心,代碼:910);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捐贈物資(代碼:3612)、合資合作設備(代碼:2025)、外資設備物品(代碼:2225)。
      11.對于出版物進口單位,征免性質為:出版物進口單位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文獻、報刊及其他資料(簡稱:科教圖書,代碼:911);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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