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等規定,現就修改部分文件條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刪去《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第二條中“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將第七條中“政府性基金票據"修改為“非稅收入票據"。
剩去第十條中“并填列“基金預算收入: 科目中第84類‘農業部門基金收入’第8409款 “森林植被恢復費收入”。
將第十二條中“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修改為“森林植被恢復費主要用于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列入中央本級支出預算”、 “列入中央補助地方專款預算";將第十三條中“用于”、“集中用于”、 “全部用于”修改為“主要用于”。
刪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中“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占用或者征用”、“占用或征用"修改為“占用”:刪去第五條第(三)項。
二、刪去《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第二條中“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中“專項用于”修改為“主要用于”。
刪去第七條。
三、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第二條第一款中“專項用于”修改為“主要用于”。
將第三條“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修改為“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刪去第十六條中“預算科目欄填寫1030176水 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刪去第十七條、第四章“使用管理”。
四、刪去《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第九條第(二)項。
財政部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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