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工財函[1992]15號文《關于商請對工會服務型的事業單位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函》收悉。經研究決定,對由主管工會撥付或差額補貼工會經費的全額預算或差額預算單位,可以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辦理,即:對這些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非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則應按稅法有關規定照章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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