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于發布<廣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公告2015年第2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車船稅聯網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地稅發[2015]10號)規定,我市保險機構自2015年6月16日起開展聯網征收車船稅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繳納2015年度車船稅,也未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車輛,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應一并代收車船稅。
二、2015年6月16日以前已繳納2015年度車船稅,但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保險機構應要求投保人提供完稅憑證原件,作為不代收當年度車船稅的依據。保險機構可登陸廣州地稅網站查詢核實車輛的完稅情況。
三、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繳納2015年度車船稅,但已購買交強險的車輛,以及有2015年以前年度欠稅的車輛,納稅人可到地稅機關或車輛車船稅代征單位繳稅。
四、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市車輛車船稅的代征單位,除“好易”電子自助終端外,一律終止代征業務,“好易”電子自助終端于9月16日終止代征業務。
五、自2015年9月16日起,通過廣州地稅網站繳納私人車輛車船稅業務停止辦理。
六、《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2015年度車船稅的通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通告)第二條第二項關于私人車輛代征業務部分內容及附件2于2015年9月16日起停止執行。單位車輛車船稅繳納業務仍適用3號通告,同時自2015年6月16日起,新增保險機構代收模式。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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