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7]10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我省車輛車船稅具體適用稅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合理調整我省車輛車船稅征收標準,調整后的車輛車船稅具體適用稅額見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我省車船稅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府[2011]150號)第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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