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將給建筑業的企業組織架構、營銷模式、集中采購、財務管理、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等帶來重大影響和挑戰。“營改增”絕不只是簡單的財務會計核算方式的改變,而是會影響企業發展戰略的重大變革。
一、“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稅負的影響
1、稅負極大有可能會增加
(1)成本構成中:原材料55%、人工費35%、其他費用10%;原材料中砂子、大沙等很難取得專用發票、混凝土目前簡易征收,因此可抵扣的金額不大;人工無法抵扣;
(2) 存量資產無法抵扣;
(3) 稅負還取決于固定資產購置情況。
2、稅負是否能夠轉稼?
(1)理論上提價范圍在7.7-11%,提價11%客戶可以完全抵扣,將稅負完全轉嫁;反之,如果不提價,11%的好處完全由客戶獨享。因此在保證客戶成本不變的基礎上,可以與客戶商談,適當加價,分享客戶降低稅務成本的好處。當然前提是,對方是一般納稅人,取得建筑業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2)可以考慮將公司的職能部門工作進行外包,由專業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服務。不但可以節約公司的人力成本,還可以享受到進項稅抵扣的好處。
(3)要求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供應商到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代開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交稅一致(3%),但代開的稅局票建安企業可以抵扣。
二、“營改增”對建筑產品造價的影響
一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與預算》部分內容需修訂,建設單位招標概預算編制也將發生重大變化,相應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也應按新標準執行,對外發布的公開招標書的內容也要有相應的調整。
二是這種變化使建筑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如,投標書的
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在編制標書中很難準確預測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原按工程結算收入計算的營業稅不再收取,稅金編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維護建設費和教育費附加等。
三是由于要執行新的定額標準,企業施工預算需要重新進行修改,企業的內部定額也要重新進行編制。所以,營業稅改增值稅會引發國家招投標體系、預算報價、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房地產價格及市場發展一系列的改變,對建造產品造價產生全面又深刻的影響。
三、“營改增”對建筑企業財務指標的影響
第一,對收入的影響。營改增之后,收入由由價內稅形式調整為價外稅形式,在原有的定價體系沒有改變的情況下,收入降低:營改增前收入5000萬元,營收增后收入4504.5萬元(5000/1.11),下降9.91%。
第二,對利潤的影響。如果成本中的抵扣金額達到不到8.64%,企業利潤將會下降。
收入 |
5000 |
4504.5 |
成本 |
4000 |
3654.5 |
稅金 |
150 |
|
利潤 |
850 |
850 |
第三、對現金流的影響。⑴“營改增”后,由于公司進項發票管理不規范,需多交稅款;⑵稅務部門會集中清理因時間性差異和歷史原因形成的營業稅歷史欠稅;⑶增值稅征管遠比營業稅嚴格,對賬面計提的應交增值稅應及時入庫,欠稅將會帶來企業納稅信譽等級下降和經濟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第四、對會計核算的影響。⑴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減免稅款、轉出未交稅金、轉出多交稅金、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⑵ 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核算一般納稅企業月終時轉入的應交未交增值稅額,轉入多交的增值稅也在本明細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多交的增值稅、貸方余額,反映未交的增值稅。明細科目——年初未交數、本期轉入數、本期已交數、期末未交數);⑶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四、”營改增“對建筑業現有管理模式的影響
第一,對企業管理文化、管理意識的影響。
第二、對市場營銷的影響。“營改增”后要求對建筑企業現有投標方式進行調整,將投標報價調整為不含稅價格;呼吁主管部門調整投標報價,同時企業內部做好市場營銷模式的梳理和調整。
第三、對外部采購的影響。外部采購需要在增值稅發票取得方面進行調整;必須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外部材料、分包和地材采購,價格談判時要明確價稅標準。
盡可能使用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的供應商,但切忌為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計公司成本,這樣的結果是得不償失;
A |
B |
C |
117 |
103 |
100 |
一般納稅人,可以開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小規模納稅人,愿意去稅所代開增值稅發票 |
小規模納稅人,不愿 意去稅所代開增值稅 發票 |
實際采購成本都是100 |
第四、對合同管理的影響。增值稅為價外稅,“營改增”需要對合同條款中價格標準、發票取得、付款方式等涉稅重要事項進行修訂,特別是墊資模式下的分包分供管理。明確分包業務付款和發票開具的條件和時間。
第五、對機構管理的影響。增值稅抵扣要求企業法人對分支機構和項目集中管控,目前各建筑單位分支機構眾多。建議裁短鏈條,減少分支機構數量,上收稅務管理權限。
第六、對資質共享的影響。稅務機關不認可內部分包形成的稅款抵扣鏈條,將大大增加集團整體稅負。建議對現有資質共享模式進行梳理和調整。
在施工企業,內部分包普遍存在,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規企業,且許多是自然人,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賃的機械設備和設施料基本沒有正式的稅務發票,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在營業稅下,以工程總造價為計稅依據計征營業稅,不存在稅款抵扣問題,營業稅也與成本費用關系不大。但在增值稅下,進項稅額產生于成本費用支出環節,增值稅與工程造價、成本費用密不可分。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稅款較多,工程實際稅負有可能達到6%~11%,超過總包方的管理費率,甚至超過項目的利潤率,總包方和聯營合作方都將無利可取,涉稅風險會威脅到聯營合作項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發展。
(本文節選自南京大學MBA碩士生兼職導師、中瑞岳華稅務師事務所江蘇分所所長趙小剛在華建聯盟專題講座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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