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我公司計劃與其他企業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出資款在企業所得稅上的處理,是作為捐助款還是投資款?
回復意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釋義規定,本條是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概念的界定。……第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提供社會服務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別于企業的一個基本特征。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提供的社會服務,具有社會公益事業的特點,其宗旨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而不是為了營利。企業,包括服務類型的企業。其宗旨就是通過其經營活動而獲取利潤,營利是一切企業的出發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體現在它章程規定的目的和宗旨上,也體現在它區別于企業的財務管理和財產分配體制上。企業的盈利可以在成員中分紅,清算后的財產可以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則只能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對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的特點,應當理解為不以營利為其宗旨和目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并不排斥企業單位可以根據其提供的社會服務收取合理的費用,這些費用是服務的成本價值,是繼續維持并擴展服務的必不可少的資金。如果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的特點來否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進行合理的收費,那是機械的觀點,其結果將是直接扼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生存和發展。根據上述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利和清算后的剩余資產只能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因此,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凈資產不同于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出資人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出資人,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凈資產沒有所有權。因此,該出資不屬于權益性投資,同時該投資也不屬于債權性投資。貴公司不能作為投資處理。貴公司的出資,需判定為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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