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以下簡稱新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稅收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印發,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究竟有什么變化,納稅人需要重點關注哪些條款?
1、減免稅分類更加合法規范
原辦法
第四條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
新辦法
第二條規定,減免稅包括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三類。不包括出口退稅和財政部門辦理的減免稅。
第四條規定,減免稅分為核準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
提示
新辦法重新定義適用減免稅的類型,明確出口退稅和財政部門辦理的減免稅不適用此辦法。
凡是屬于審批類減免事項,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授權許可。隨著稅務機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目前大部分稅收減免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新辦法在將“報批類減免稅”的表述變更為“核準類減免稅”的同時,通篇簡化了核準類減免稅的申請范圍和流程。
2、備案類減免實施更加靈活
原辦法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第十四條規定,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第十九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新辦法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要求納稅人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規定,備案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
提示
新辦法明確備案類減免可以在首次也可以在申報征期內提交資料,這就給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執行政策時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
原辦法沒有明確在政策存續期內備案類減免稅是否可以一次備案一直享受,這次新辦法予以了明確,為納稅人減輕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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