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公告,明確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由七種特殊原因造成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申報單證,逾期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報退(免)稅,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以來,一些出口企業由于疏忽導致部分出口退(免)稅錯過了申報時限,面臨著不予退稅或視同內銷征稅的局面,企業將遭受重大損失。
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客觀上也導致有些企業未能按期申報,不能享受退稅。
為更好地支持出口企業發展,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對由特殊原因造成的逾期未申報情況允許延期申報,并將申請延期的時限由原來的2015年4月15日延長至7月31日。
公告明確,這七種特殊原因包括:
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簡政放權是公告的另一項重要內容。”上述負責人介紹,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公告把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核準事項,由省國稅局下放至具有出口退(免)稅審批權限的國稅局,核準工作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進一步方便納稅人。
各省國稅局要采取措施,密切監控延期申請的核準情況,并對已核準的結果進行抽查,防范稅收風險。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