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塊掛牌拍賣過程中,政府往往提出“房地產企業需要提供一定的已建樓盤無償作為廉租房”的前置條件。在這種補償交易方式下做好稅收處理,首先要對補償交易的業務類型作出判斷。
地塊交易實際上是房地產企業用自己開發的產品加上貨幣資金作為獲取政府土地的交換條件。以當事人從合同中獲得利益來判斷,該補償行為應界定為有償。所謂有償,指取得貨幣、貨物和其他經濟利益。此外,要對該行為是否屬于以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作出判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高于25%,則應按照正常商業交易來處理。
無論該補償交易行為屬于有償轉讓還是屬于無償贈送,均應繳納營業稅。其依據為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國稅發〔2006〕 187號、國稅發〔2009〕91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除保障性住房外,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免納印花稅的憑證之一,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本例中的行為不屬于贈送行為,故不能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彼裕a償交易的契稅計稅依據為地塊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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