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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2條及釋義

——更新時間:2017-06-12 05:25:59 點擊率: 3618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刷萬元。 

 [釋義]本條是關于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明確界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之所以給予小型微利企業以低稅率稅收優惠,主要是考慮到要利用稅收政策扶持小型企業的發展。在我國的企業總量中,小企業所占比重很大。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對于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增強經濟活力,都具有重要意義。從稅收負擔能力來看,小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相對比較弱,讓其與大企業適用相同的比例稅率,稅收負擔相對較重,不利于小企業的發展壯大。為更好地發揮小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的發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需要對小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或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為擴大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的范圍,統一適用于內資、外資企業,確保內外稅收優惠政策的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基于整個立法體例等因素的考慮,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條規定沒有明確到底符合什么樣的條件才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切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小型微利企業的促進作用,本條對企業所得稅法涉及的上述重要問題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

國際上通常采用企業年銷售收入(或經營收入)、資產總額和職工人數作為界定中小型企業的指標。聯合國(UNCA1993)將中小企業界定為雇員數少于500人的企業。美國采用銷售收益與雇員人數兩個指標來衡量企業的規模。英國根據員工、年度營業額和年度資產負債表金額界定中小企業。法國基本上是以人數作為劃分大中小企業的標準。德國根據年銷售額和雇員數界定中小企業。日本根據資本和從業人數界定中小企業。考慮到單獨從企業規模上衡量是否給予稅收優惠不夠全面,而且容易失之寬泛,有些企業雖然規模不大,但盈利能力很強,對這類企業就不一定需要給予稅收優惠,因此小企業中只有盈利能力較弱的那部分企業即“小型微利企業”才是最需要稅法給予照顧的對象。另外,在界定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時,還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需要考慮國家的稅收利益,如果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過寬,將導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法定稅率被虛置;如果界定得過于嚴格,又可能使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范圍的企業數量很少,無法真正實現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功能。所以,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企業的實際構成結構,在充分平衡國家稅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基礎上,本條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作了如下分類規定:

一是,工業企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的是,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所獲取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出來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從業人數,一般是納稅年度內,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平均或者相對固定的職工人數;資產總額則是指企業所擁有的所有資產在總量上的一個表述,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的總和。 

二是,其他企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除了工業企業外,其他類型的企業,包括服務企業、商業流通企業等,都適用本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作為認定標準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概念都與第一項的相關概念的內涵一致。  

二、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低稅率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這里的“符合條件”,除了包括小型微利企業本身的認定標準限制外,實施條例還可以規定其他的條件。所以,本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即使是符合本條例第一款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若屬于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也不得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因為,國家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確保經濟社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會對企業的投資方向等作出調節,對不同的產業、不同的項目,甚至不同的投資主體,確定不同的政策導向和待遇,并會根據經濟社會情況的發展變化等多種因素的考慮,適時調整這些政策,對特定行業實行鼓勵、限制或者控制政策。對于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作為宏觀調控政策重要手段的稅收政策就不宜再給予鼓勵和扶持。所以,本條規定,對于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即使達到本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也不得享受低稅率優惠。 

另外,與本條例其他條款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都需要制定稅收優惠目錄或者具體的認定管理辦法等不一樣,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將不再羊獨制定專門的認定管理辦法,本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直接的認定標準,稅務機關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直接根據這個標準去判定特定的企業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而決定是否給予稅收優惠,直接的可操作性比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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