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作,保障單位、個人依法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權利,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有關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于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22號)也于2015年11月3日公布,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的規定,結合實際稅收工作,在開展充分的調查研究和對內對外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二、《公告》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答:《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對檢舉人的類型、檢舉工作的部門和職責,以及檢舉事項的受理、處理、管理和納稅人權利保護等方面增加和細化了操作條款內容,明晰了稅務機關的工作職責和檢舉工作的操作標準,進一步規范了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作,切實有效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公告》主要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實施辦法》附件文書組成。《實施辦法》對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檢舉人類型、檢舉工作的部門和職責、注意事項等內容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受理檢舉事項的范圍、受理人員的工作原則和工作程序等內容;明確檢舉事項的分類處理方式、稅務機關的職責權限和處理程序規定、查處單位告知檢舉人查處結果等內容;并明確了檢舉人與被檢舉人的權利保護、稅務人員的回避制度、保密守則等規定,以及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四、《實施辦法》理解的難點有哪些?
(一)怎么才算實名檢舉?
答: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實名檢舉的,檢舉人在提交檢舉材料時應署有或者留有名稱、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有效身份證件具體包括: 1.以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單位名義檢舉的,應提供該單位營業執照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2.以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身份檢舉的,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3.以其他身份檢舉的,應提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檢舉時舉報中心如何出具受理回執?
答:舉報中心受理實名檢舉時,應當應檢舉人的要求向其出具《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送達的方式由舉報中心視具體情況確定。舉報中心出具受理回執前,應要求檢舉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并與檢舉人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稱、姓名進行核對;對不一致或者拒絕提供的,舉報中心應及時告知檢舉人,按匿名檢舉處理。
(三)檢舉人提供檢舉材料時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項?
答:首先,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捏造事實。其次,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和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鼓勵檢舉人盡可能提供書面檢舉材料。最后,舉報中心原則上收取檢舉人提供的與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有關的會計憑據、會計賬冊等相關資料的復印、復制件作為檢舉材料。
(四)檢舉案件有處理期限嗎?
答:有期限。首先,舉報中心應當在接到檢舉以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舉事項的受理、轉辦、交辦、督辦、暫存待查等辦理工作(特殊情況除外),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其次,負責查處的國稅機關從收到舉報中心的紙質督辦函或交辦函后3個月內辦結,對案情復雜無法在期限內查結的檢舉案件,經審批同意后可以適當延長查處時限。
(五)如何了解檢舉案件的查處情況?
答:只有實名檢舉的案件才能了解案件的查辦結果。實名檢舉案件,按照“誰查處誰告知”的原則,由負責查處的國稅機關在案件查結后,應檢舉人的要求并確認檢舉人的身份后,將與檢舉線索有關的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檢舉人,告知的形式由負責查處的國稅機關視具體情況確定,負責查處的國稅機關確定采取書面告知方式的,應填制《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書》送達檢舉人。但必須是在案件查結后,檢舉案件查結以前,國稅機關不會向檢舉人透露案件查處情況,向檢舉人告知查辦結果時,不得告知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資料。
(六)檢舉人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答:國稅機關及其舉報中心應當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依法保護檢舉人、被檢舉人的合法權利。國稅機關工作人員與檢舉事項或者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檢舉人有正當理由并且有證據證明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以后,予以回避。同時,《實施辦法》規定了一系列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檢舉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的保密規定,如:嚴禁泄露檢舉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嚴禁將檢舉情況透露給被檢舉人及與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檢舉信原件或者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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