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以商品、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價外稅。增值稅自1954年在法國開征以來,因其有效地解決了銷售稅的重復征稅問題,迅速被世界其它國家廣泛采用,目前使用增值稅的國家已達到170多個。我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目前增值稅已成為我國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的收入占我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增值稅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財政收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既是同國際通行做法接軌,也是國務院確定的“十二五”必須完成的稅改目標。 2011年11月,國務院批復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提出建筑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按照相關要求,2015年年底前,要實現“營改增”全行業覆蓋。“營改增”將增加還是減少建筑業企業的稅負負擔?帶著這個問題,我們選擇省內一家建筑企業進行了調查,并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其他省關于“營改增”的調研,形成了該調研報告,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營改增”的目的 “營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試點至今,歷時兩年半,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鑒證咨詢等)、鐵路運輸、郵政業、電信業等已完成了“營改增”。目前剩下的生活服務業、建筑業、房地產業和金融業等幾個行業未實施。我們認為最理想的狀態是房地產、建筑業、金融業三個同時納入“營改增”,因為房地產與建筑業密切相關,房地產開發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三個行業同時納入“營改增”,上下游鏈條的抵扣才能完整。 二、“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稅負的影響 在營業稅稅目下,建筑業適用稅率為3%,“營改增”后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為3%。“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稅負的影響,目前基本形成了以下一致意見。
(一)如果不改變現行工程造價計價規則,會加重建筑企業稅負負擔
1、測算情況 百元產值成本費用分析表
建筑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前銷項稅額抵扣當前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當前銷項稅額-當前進項稅額。由于目前建筑業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不完整,當前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或抵扣不足,就增加了建筑企業稅負。 ⑴勞務費用支出不能取得進項稅發票。從現行執行增值稅的試點行業看(交通運輸及部分現代服務業),人工費支出部分是不允許進行抵扣的,屬于應納稅的增值范疇。建筑企業人工費約占工程成本的20-30%,且有連續上漲的趨勢。該企業勞務分包費用占百元產值26.19%,這部分支出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直接造成進項稅抵扣不足。 如果建筑業“營改增”后,勞務企業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而勞務企業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工資、個人保險等,這些支出沒有進項抵扣,與目前勞務企業按3%的營業稅,增加稅負2.83%。按照流轉稅的傳導機制,勞務企業的新增稅務最終會由總包施工企業承擔,這勢必會造成建筑業勞動成本大幅上升。 ⑵設備租賃支出取得的進項抵扣不足。據調查,目前我省建筑企業除將勞務分包給勞務公司外,同時勞務公司還向建筑企業提供模板、管架等機具租賃,即所謂的勞務大包,這種現象在我省較普遍。調查的這家企業就是如此。按照表中百元產值測算,機具租賃及措施費用合計占百元產值的8.91%,它是作為勞務開支支付給勞務公司的,因此在模擬增值稅抵扣中沒有抵扣。 新的增值稅改革方案中,動產租賃增值稅率為17%,與建筑業密不可分的機械設備、設施料租賃均屬于動產租賃業范疇。租賃業現有資產沒有增值稅進項稅,而租賃收入產生的銷項稅,因沒有可抵扣稅款,將背負17%的高額增值稅稅負。目前租賃業利潤率普遍低于增值稅率(17%),租賃企業顯然無利可圖,必然放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戶,只繳納3%的增值稅。一旦租賃業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施工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勢必減少,從而加大施工企業實際納稅額,增加建筑業稅負。 ⑶地材及輔助材料、水、電、氣等能源消耗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施工企業所面對的材料供應商及材料種類“散、雜、小”,如磚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供應,購買的材料沒有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情況下,工地臨時水電都是在甲方項目總表之下的分表計算,施工單位得不到該項發票。這兩項合計,占百元產值成本的3.46%。 ⑷“甲供材”無法取得進項稅抵扣。為減低成本,甲方往往對鋼材、水泥等大宗商品采用“甲供”形式,供應單位給建設單位開具發票,建筑企業只能從建設單位出得到金額相同的結算單,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 ⑸工程款、材料款拖欠滯后導致無法及時足額取得增值稅發票抵扣。現實中,甲方驗工計價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給建筑企業,往往滯后一段時間,導致銷項稅和進項稅的極大不同步。稅務機關對建筑企業收入的確認,一般都是按合同約定或結算收入來確認,即使存在應收賬款,也不能減少或推遲確認銷項稅額。企業不僅需要墊付工程項目建設資金,還要墊付未收回款項部分工程的稅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業也對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導則無法進行抵扣。工程款被拖幾年時間,但稅款已全額扣繳,時間差造成了施工企業稅負增加。 綜上,建筑業“營改增”后稅負的增與減,關鍵取決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和進項稅扣除額的大小。據了解,建筑施工企業以現在的11%增值稅率計算,可抵扣進項稅的進項業務發生額占計算增值稅總收入的比重應不低于72%。但是在建筑行業長期形成的特有環境下,增值稅抵扣鏈條極不健全,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的行業都統一實施增值稅,也并不是每項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稅發票。按照表中測算,實際上能取得進項稅發票的部分僅約占工程總造價的45.6%左右。雖然這僅是一個企業的具體數據,但上述分析的現象,在行業是普遍存在的。這是造成“營改增”后,按照一般納稅人的納稅方法,在不改變現行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的情況下,建筑業企業稅負增加的最主要原因。
(二)如果改變現行工程造價計價規則,可以不增加建筑企業稅負負擔
三、工程造價計價規則對建筑企業稅負的影響分析 其中,稅金=稅前造價(①人工費+②材料費+③施工機具使用費+④企業管理費+⑤規費+⑥利潤)×稅率 可見,營業稅計稅簡便,不需要抵扣,應納稅額為“定值”,施工單位需要繳納的營業稅進入工程造價,實際上全部由建設單位承擔,對施工單位而言,營業稅達到了“收支平衡”,僅“代收代繳”。
(二)增值稅下工程造價計價規則 工程造價=①人工費(不含稅)+②材料費(不含稅)+③施工機具使用費(不含稅)+④企業管理費(不含稅)+⑤規費(不含稅)+⑥利潤+⑦銷項稅額 其中,銷項稅額=(①+②+③+④+⑤+⑥)×11% 通過以上公式可以得出,改變計價規則后,工程造價稅金的計算由應納稅額變成銷項稅額,而銷項稅額以銷售額乘以增值稅稅率計算,用于開支未計入工程造價的進項稅額和向稅務部門繳稅。建筑企業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多,則向稅務部門繳稅少;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少,則向稅務部門繳稅多,但兩者之和(指應納稅額+進項稅額)恒等于計取的稅金——銷項稅額(銷項稅額=應納稅額+進項稅額),建筑業企業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多少與企業利潤并無關系,企業稅負合理轉化為工程造價,轉移為社會稅負,不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但可能影響工程造價的增減。 優點:實行“價稅分離”的計價規則,建筑企業的稅負不會增加,全部轉移給建設單位。 缺點:不利于促進建筑業企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筑業企業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多少并不影響企業利潤水平,客觀上造成企業不會主動取得增值稅發票。建筑企業稅負轉移建設單位,增加了社會成本。
2、遼寧模式 實繳稅金=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優點:建筑企業的稅負不會增加,全部轉移給建設單位。 缺點:對建設單位不利,所有稅負全部由建設單位承擔。應該抵扣或抵扣不足,造成實繳稅金金額的不確定,容易導致甲乙雙方容易扯皮。
3、四川模式 工程造價=①人工費(含稅)+②材料費(含稅)+③施工機具使用費(含稅)+④企業管理費(含稅)+⑤規費(含稅)+⑥利潤(含稅) 優點:有利于促進建筑業企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建筑業企業主動轉型升級。管理的好則可多抵扣,建筑企業的稅負會降低,反之,則會增加。此種模式可以實現以經濟手段促進建筑業企業轉型升級。 缺點:與增值稅的本質有一定沖突(增值稅為價外稅)。確定合理綜合稅率的難度較大。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編制的清單計價定額需要由現行的“局部費用”定額向“全費用”定額轉變。 以上三種模式各有優缺點。住房城鄉建設部更傾向于第一種模式,但大部份省市反對該模式,全國對于增值稅下工程造價計價規則改變的意見短期內難以統一,調整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的工作無法開展。
四、應對建議 一是廳相關處室要緊密跟蹤建筑業“營改增”進展情況。建議建管處、計財處、造價站等處(站)要密切關注、掌握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對建筑業“營改增”相關政策調研、制定等情況,以便及時提出符合我省實際的預見性應對方案。尤其是“營改增”后,建筑業產值將會因計價原因,整體下降9.9%,需要及時調整全年工作目標任務。 二是做好調整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的準備工作。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的調整直接關系到“營改增”后工程造價、建筑業企業稅負的增減和計價依據體系的重大變化,事關重大。建議省造價站啟動“營改增”后“四川省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修編調整的準備工作,以便國務院宣布建筑業“營改增”的具體時間和相關政策后,能及時修編調整到位,轉變建筑產品的定價、計價和結算方式,合理地將建筑企業的稅負增加轉移到工程造價上。 三是督促建筑企業早準備。“營改增”對建筑企業是一個大的考驗,將促進企業在業務結構、經營模式、財務體系三方面的轉型。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督促企業采取完善合同約定、加強分包公司管理、選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等措施,積極應對稅負的可能增加、傳統經營模式、建筑成本增加、新舊稅務體制銜接等挑戰。企業也可以通過開展“營改增”模擬試點等方式,提前了解“營改增”業務流程和減少對建筑業的影響, 未雨綢繆,加強稅務變革的理論學習,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為下一步真正執行“營改增”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是給予財政專項資金扶持。針對改革試點初期企業稅負增加的問題,參照上海、北京市的作法,制定出臺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對稅制轉換內,按照新稅制規定繳納的增值稅比老稅制規定計算的營業稅,確實有增加的企業給予財政資金支持,幫助試點企業實現平穩過渡,確保試點行業和企業稅負基本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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