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文件,如果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如改變用途非專用于不能扣除項目,其進項稅額理論上可以抵扣。但是在實際操作時還需要注意符合如下兩個條件:
第一,相關轉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還存在賬面價值。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假如納稅人為了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同時為了減少會計與稅務的調整工作量,如將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定在5000元,低于5000元的資產已全部費用化,或者凈值較低,則根據上述公式,進項稅額允許扣除的額度就沒有或者很少。
第二,原來取得的相關扣稅憑證在取得時已掃描認證,或雖未認證但離開具之日未滿180日,仍在認證有效期內且可以認證通過。
問題四:用于簡易計稅等不能扣除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如果存在改變用途的可能,進項稅額是先轉出再轉回;還是可以先不轉出?
【分析】
處理各有利弊:
1、先轉出、再轉回
好處:符合謹慎性原則,避免了專用于簡易計稅等不能扣除項目時,其進項稅額從一般計稅的銷項稅額中扣除,最大限度地減少了稅務風險;
不利之處:如果過渡期后相關資產同時也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的,損失了轉回之前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見下例:
如:公司2016年5月購置了工程設備不含稅價1萬元,取得的進項稅額為1700元,公司暫時只有簡易計稅項目,為規避風險,公司將1700元全部轉出。2017年5月后,該設備又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假如該設備會計折舊年限為3年,殘值率為0。
【比較分析】
2016年5月,設備原值為11700元,從6月開始計提折舊到第二年5月計提折舊年限為12個月,累計折舊為11700/3=3900元
固定資產凈值=11700-3900=7800元
在2017年6月,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7800/1.17*17%=1133.33元。
較之前進項稅額減少566.67元(1700-1133.33)。
2、先不轉出待確定后再轉出
好處:從上例可以看出,假如該資產今后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無疑可以減少進項稅額轉出損失;
不利之處:如果該固定資產使用全過程,公司仍是簡易計稅,那么最終仍需將相關進項稅額轉出,增加了核算工作量;由于公司進項稅額只是掛賬留抵,并沒有減少簡易計稅的應納稅額,也不存在納稅風險;但如果企業事后未作轉出,且抵減了未來一般計稅銷項稅額,則存在偷稅風險。
從納稅人角度,選擇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并掛進項稅額為優;但需要加強管理,避免一直用于簡易計稅但其進項稅額誤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風險。
問題五:納稅人如果同時存在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項目的,但所購設備暫時只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數月后會改變用途用于一般計稅項目,該設備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先轉出,還是可以視為非專用于不能扣除項目、不必轉出?
【分析】
這種情形,與試點納稅人暫時只有簡易計稅有所不同。
假如相關設備從2016年5月采購,目前專用于簡易計稅工程項目,擬從2016年12月后用于一般計稅項目。根據文件規定,在2016年5-11月期間,該設備是專用于不能扣除項目(非專用于是指相同會計期間,不是先后不同期間),故此期間相關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由于公司同時存在一般計稅項目,如果該設備的進項稅額在2016年5月不作轉出,則可以視為該進項稅額已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這是與上面其他幾個問題的區別之處)
所以,該設備進項稅額需要轉出,待2016年12月改變用途后,在2017年1月按固定資產凈值和適用稅率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再將凈值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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