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6年6月10日
A公司將打印機和鋼材出售,由于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均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出售打印機:
借:銀行存款 117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元
出售鋼材:
借:應收賬款 234,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則6月,該公司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70+34,000-34,000=170元
該公司6月銷售沒有取得一分錢的毛利,卻應交增值稅170元。
從上述案例看,之所以6月份該公司多交了170元的增值稅,是因為在上月我們認為該公司只有簡易計稅,將本不是由簡易計稅的項目所領用的材料進項稅額給錯誤地轉出了。
【案例啟示】
1、一般納稅人只有簡易計稅項目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存在本質區別,兩者并不能劃等號。如下表:
內容 |
小規模納稅人 |
只有簡易計稅項目的一般納稅人 |
簡易計稅方法 |
完全性、徹底性、永久性、絕對性 |
過渡性、偶發性、非持續性、相對性 |
產品與服務適用稅率 |
所有產品和服務永遠、全部適用簡易計稅征收率 |
只有選擇適用的項目適用簡易計稅征收率,其他未選擇的均適用一般計稅稅率 |
進項稅額需要轉出范圍 |
既包括直接經營項目,也包括間接部門,全部均不能扣除 |
只包括直接適用簡易計稅項目等不能扣除,未選擇適用的范圍等非法定均不需扣除 |
2、“一般納稅人只有簡易計稅項目”只是通俗說法,并不嚴謹,是指主營業務只有簡易計稅,同時仍存在著大量的、可能發生的、必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或服務。比如,案例中5月雖然未發生一般應稅行為,但在次月發生了出租設備、零星材料銷售、辦公材料銷售等。
也許有人會說,那不是正好以后月份存在其他銷售行為嗎?連財以為,這種行為即使有的月份并沒有實際發生,但因為納稅人是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銷售行為是始終存在的,我們可以將其視為銷售額為0,稅率仍是17%等; 同時,即使在所有一般納稅人的其他企業,也并非每個月都存在銷售行為,比如新設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如果沒有銷售也仍視為其存在一般計稅允許其進項稅額不作轉出。
如果一定要有一般計稅行為發生,才能視為并非只有簡易計稅的話,那么是逼著納稅人每個月都開點票,做點其他交易。
3、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適用簡易計稅,除了直接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外的服務需要進項轉出外,可以將管理部門購買的辦公用品等均作轉出;但是只有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必須將進項轉出的范圍嚴格限定在直接由該項目領用的材料或服務相關的進項稅額,如上述案例領用的80噸鋼材,未領用的鋼材及其他與該簡易計稅項目無直接關系的領用均不必轉出,否則將導致納稅人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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