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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解答

——更新時間:2015-05-14 03:18:59 點擊率: 3393

    一、稅前扣除問題
    (一)補充養老保險的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在2013年度確認年金制度,并在該年度一次性補繳2008—2012各年度企業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沒有年金制度,因此該企業以前年度會計核算未作處理,請問:
    1.企業年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形式,是否應當按照稅法對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定比例予以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年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形式,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對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的規定執行。

    2.問題:目前補充養老保險均為商業保險公司開設的商業險種,而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應如何判定補充養老保險的范圍?
    解答:對于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其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為員工繳納的具有補充養老性質的保險,可按照財稅〔2009〕27號的有關規定從稅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的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性質可以從保險產品的名稱予以分析判定,年金養老保險的產品名稱中有“養老年金保險”字樣。

    3.問題:由于企業以前年度無年金制度,會計核算未作相應處理,那么企業在進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后是否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追補扣除?
    解答:企業對補繳的以前年度企業年金,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已進行會計處理的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追補扣除。

    (二)利息支出稅前扣除
    1.企業發生委托貸款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問題
    問題:企業通過銀行取得委托人為非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其發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向金融企業取得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還是按向非金融企業取得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借款人從銀行取得的委托貸款,實質是委托人貸給借款人。因此,企業通過銀行取得委托人為非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應按向非金融企業取得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其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部分的利息支出準予從稅前扣除。

    2.企業建造固定資產發生利息支出的扣除問題
    問題:企業為建造廠房,向銀行借款用于建造一建設期為兩年的廠房,廠房投入使用后,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計入當期損益從稅前扣除,還是應資本化計入廠房的計稅基礎?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因此,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建造廠房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應資本化計入廠房的計稅基礎,廠房已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不需再將利息支出資本化,而應費用化,計入當期納稅所得稅前扣除。

    (三)企業發生工傷賠償金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企業同員工家屬簽訂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補償金,包括社保部門按標準賠付款和企業支付賠償協議同社保賠付之間的差額,那企業支付的補償金差額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公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企業在工傷保險賠付外,按照規定發放給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員工(或其近親屬)的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可作為職工福利費從稅前扣除。

    (四)企業繳納的由海關征收的滯報金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在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時,超過了《海關法》規定的報關期限,由海關按規定開具收據收取滯報金,企業繳納的滯報金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除稅收滯納金以外,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其他性質滯納金,如不屬于行政罰款則可以從稅前扣除。海關征收的滯報金不屬于稅收滯納金和行政罰款,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可以從稅前扣除。

    (五)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問題:某開發企業2012年向具有稅前扣除捐贈資格的社會團體發生捐贈支出2000萬元,未取得捐贈票據,該企業當年虧損;2013年該企業取得社會團體開出的捐贈票據,該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總額2億元。對于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扣除在2012年還是2013年?

    解答: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應憑合法有效憑證扣除在發生年度。上述案例應扣除在2012年度。考慮到該企業2012年虧損,因此不得稅前扣除捐贈支出。

    (六)離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稅前扣除
    問題:有的企業未給離退人員建立社保,其發放給離退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1.購入已使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問題

    問題:稅法上如何認定二手固定資產的預計折舊年限,是否認可會計上的預計可使用年限?是否需要備案?若購入的為二手生產線,那是否可直接將生產線作為一個整體,確定一個統一的預計可使用年限,而不必根據原使用者賬務按照不同設備確定不同的預計可使用年限?

    解答: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可以計算折舊從稅前扣除是為了補償固定資產因使用而造成自身價值的損耗,《實施條例》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是對未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明確的損耗補償最低年限,對于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二手固定資產),應當按尚可使用年限合理確認損耗的補償年限,即折舊年限。為了防范企業利用此政策避稅,一般情況下,該固定資產的已使用期限和尚可使用期限之和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

    對已使用固定資產按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扣除折舊不需備案。

    對已分別進行確認的固定資產,可按照不同設備確定不同的預計可使用年限。

    2.會計調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后的稅務處理問題
    問題: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考慮到生產設備等長期處于高負荷狀態,認為確有必要對現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進行調整,調整后會計上的折舊年限仍不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解答:對于企業調整后的折舊年限不低于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的,可將固定資產凈值按調整后折舊年限的剩余年限計算折舊從稅前扣除。

    3.建筑安裝企業的“臨時設施”稅前扣除問題
    問題:建筑安裝行業,為保證施工和管理的需要,建造的簡易設施,包括現場臨時辦公室、休息室等臨時性簡易房屋、活動板房。考慮到臨時設施的特殊性,企業在會計核算上將“臨時設施”單獨核算,專門設置了“臨時設施”科目。某建筑安裝企業針對上述“臨時設施”支出,無論使用時間長短均在稅前一次性扣除是否合理?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考慮到目前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均未明確活動板房的處理,因此對于施工企業的臨時設施,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受益期在12個月以內的可視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一次性扣除;受益期超過12個月的屬于資本性支出,發生當期不得一次性扣除,應按受益期扣除。

    4.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政策適用問題
    問題:如果企業購置一塊地塊后,拆除舊有建筑物后在原建筑物旁邊建設新建筑物,同屬一個地塊,舊有建筑物如不拆除就影響新建筑物建設,且原地塊上的新舊建筑物規劃功能相同,是否應當視為推倒重置?

    解答:關于推倒重置的具體解釋,總局公告并未明確,只能依據通常理解。對推倒重置的界定,建議可以采用“地塊”標準,即在同一地塊上,對原有建筑物進行拆除后,再新建建筑物,都屬于推倒重置,應當適用總局2011年34號公告規定,而不應將推倒重置限定在原址重建。“推倒重置”行為可參照建委等部門對該項目的批準文件,如批準為新建則按新建進行稅務處理;如批準為改擴建則按推倒重置進行稅務處理。

    (二)長期待攤費用
    1.問題:企業租入房屋,發生裝修,未改變房屋的結構也不會延長房屋的使用年限,其發生的裝修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否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還是按受益期進行攤銷?

    解答:《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對于企業租入房屋未改變房屋結構且未延長房屋使用年限的,不屬于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應按照裝修的受益期確認攤銷時限。

    2.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轉為固定資產的房產用于對外出租,并為租戶裝修,發生裝修支出,租期28個月。該房產原值1億元,發生裝修支出2000萬元,其發生的裝修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作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還是作為其他長期待攤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時符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兩個條件,因此該裝修支出不屬于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照《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該企業出租房屋的租期為28個月,不足三年,因此不按其他長期待攤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裝修支出屬于資本性支出,應發生支出的次月按照受益期(28個月)分期扣除。

    3.問題:所轄一企業租入辦公樓進行辦公,租期為5年,租入時對其進行了裝修,并把裝修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租賃期分期攤銷,在第三個租賃年度,該公司重新進行了裝修,并把原來的裝修部分予以拆除,剩下的未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形成了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解答:對于租入房屋發生的裝修支出,未攤銷完的不作為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可參照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計入損益稅前扣除。 

    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一)固定資產和存貨盤虧的口徑確定
    問題:固定資產和存貨盤虧損失為凈盤虧額,還是實際盤虧額(不抵減盤盈)?

    解答:考慮到造成不同存貨或固定資產的盤虧和盤盈的原因不同,因此應以實際盤虧額(不抵減盤盈)申報稅前扣除資產損失。

    (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時間問題
    問題:一項資產損失企業獲取外部證據的時間、企業完成內部核銷手續的時間、企業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時間、企業資產損失稅務處理時間、企業資產處置時間往往均在不同年度,依據什么確認資產損失的時點?可否將最遲時點作為確認資產損失的時點?

    解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應同時滿足相應的條件,同時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符合財務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不得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為目的。

    (三)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確認時點的問題
    問題: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時,被投資方在一個年度完成清算并在會計上作損失處理,但在下一個年度才取得依法注銷文件,該筆損失確認稅前扣除的時間是應在完成清算的年度還是依法注銷的年度?

    解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和其他相關的規定,企業因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解散而發生股權投資損失的,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是證明投資可收回金額的主要證據,未規定企業在專項申報時應提供工商部門的注銷證明。因此,在企業書面承諾損失金額已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在申報時將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作為確認投資收回額的證據,不需提供工商部門的注銷證明。

    (四)企業存貨損失問題
    問題:超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的保質期(有效期)而導致的食品、藥品等存貨損失采取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方式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或者企業有關制度保管和使用,超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的保質期(有效期)而導致的食品、藥品等存貨損失,應視為企業存貨的正常損耗,采取清單申報的方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申報扣除。

    由于違反保管和使用規定等人為原因,以及被盜、失火、水淹、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變質等,應采用專項申報方式,按照25號公告的規定申報扣除。

    (五)拆除違法建筑損失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于2012年、2013年向規劃局遞交了廠房擴建的申請,且取得了開工建設的批文。2013年12月,規劃局對其建設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其建設的臨時庫房不屬于擴建的廠房部分,屬于違法建設,要求該企業在擴建廠房驗收前將其拆除。該臨時庫房已投入使用,隨后企業按照規劃局下發的《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了拆除。企業拆除臨時庫房形成的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精神,企業因違法行為而發生的支出(以下簡稱違法支出)不得從稅前扣除。企業違規建設臨時庫房,被規劃局下發《整改通知書》拆除,拆除臨時庫房形成的損失屬于違法支出,因此不得從稅前扣除,不能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得到補償。

    (六)現有政策未明確報送證據的資產損失的稅務處理
    問題:對于企業發生的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中均未明確的資產損失,能否稅前扣除,需報送哪些證據?

    解答:考慮到企業發生的屬于25號公告和財稅〔2009〕57號規定情形以外的資產損失情況復雜,有的不需申報可作為支出從稅前扣除,有的不得稅前扣除,有的需采取申報扣除的方式,因此為降低執法風險,對于此種情形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對于企業申報的上述情形資產損失,由各區縣局提出對損失的處理意見和需提供的證據建議,由市局研究后確定。

    四、房地產開發業務涉稅問題
    (一)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
    問題:某房地產開發企業2012年計提一筆土地增值稅,并在2012年所得稅匯算時申報扣除。該房地產開發企業2014年在接到地稅局下發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核準通知書》后將此筆稅款繳納。請問此筆稅款企業可不可以扣除?何時扣除?

    解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經請示國家稅務局,對于上述情形,土地增值稅應在申報繳納年度稅前扣除,即扣除在2014年,而不是扣除在預提的2012年。

    (二)視同完工時間的確定問題
    問題:某開發企業開發了一個開發項目,該項目分三期,其中一期全部為住宅項目,共六棟樓。開發的六棟樓中:兩棟在2013年12月辦理了竣工備案手續,1棟樓在2014年1月辦理了竣工備案手續,其余3棟尚在建設中。對于2013年12月辦理了竣工備案手續的兩棟樓是按視同完工進行稅務處理,還是與2014年1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的1棟樓一起在2014年按視同完工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條的規定,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應視為已經完工。對于在2013年12月辦理了竣工備案手續的兩棟樓,應視為2013年已經完工;2014年1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的,視為2014年已經完工。

    五、清算問題
    (一)從本市外遷到其他省市企業的清算
    問題:A公司是公司集團總部,為謀求更大發展擬準備外遷。A公司所擁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所有權不發生變更,工商采取地址變更遷移,企業所得稅是否需做清算?

    解答:按照財稅〔2009〕59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按照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將經營地址變更屬于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不需清算。

    (二)視同獨立納稅人管理的跨省市分支機構注銷清算
    問題:視同獨立企業管理的跨省市和不跨省市的分支機構,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是否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并進行清算申報?

    解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已視同獨立納稅人管理的,凡分支機構使用的資產獨立于母公司,并且該分支機構擁有對資產處置權的,其停止經營時應按對獨立納稅人的清算管理要求進行清算。

    六、關于稅收優惠的問題
    (一)過渡期優惠問題
    問題:目前很多企業以貨幣基金形式進行投資,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形式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企業投資貨幣基金,對于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取得的收益應在什么時點確認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是否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解答:企業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的規定,在證券投資基金做出分配決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上述案例,應在每日分配時確認收入。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屬于特殊的分配、投資形式,其分配的收入為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上述案例中的貨幣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節能環保企業優惠問題
    1.問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時,企業留存資料中,由北京市發改委公布的北京市第三方節能量審計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稅務機關是否認可?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規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負責,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由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由北京市發改委公布的北京市第三方節能量審計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不符合文件要求,故不予認可。

    2.問題:企業在備案過程中發現部分設備的能效標準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中規定的要高。基于上述原因,該企業現有部分設備雖然符合能效標準,但是不符合財稅〔2008〕115號和財稅〔2008〕118號文件中規定的《目錄》標準,導致不符合財稅〔2008〕48號文的要求,從而不能享受10%的稅額抵免。

    解答:為充分發揮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減稅額的政策效應,企業購置的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符合更新以后的能效標準,且其他條件符合財稅〔2008〕115號和財稅〔2008〕118號目錄規定的,其投資額可以抵減稅額。

    (三)技術創新優惠問題
    問題:《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中“研究開發費用--人員人工”的規定為“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文件未詳細列明“五險一金”是否屬于“研究開發費用--人員人工”的范圍。

    解答:《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中“研究開發費用--人員人工”的規定為“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五險一金為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因此研發人員的五險一金屬于研究開發費用—人員人工的歸集范圍。

    七、其他問題
    (一)收入確認問題
    問題:某單位是電視劇制作企業,該單位與A公司簽訂合同,聯合拍攝一部電視劇,該單位占投資總額的70%,A公司占投資總額的30%,拍攝完成后并與電視臺簽訂發行合同,按電視臺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全額播映收入匯入該單位賬戶,確認收款繳納附加稅費后將收入的30%分成給A公司,并取得A公司發票;該單位按總收入的70%確認,繳納企業所得稅。該單位按照總收入的70%計入收入,是否合理?

    解答:該企業轉讓影片等所有權取得的收入,屬于轉讓無形資產收入;轉讓影片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屬于轉讓特許權使用收入,轉讓主體均為該企業,因此應按收入全額計入收入。

    (二)地稅管理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后的管理權限
    問題:某企業2010年成立,屬于應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其企業所得稅當時由地稅局管理,但該納稅人在2014年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那么其變更后的企業所得稅應歸國稅管理還是地稅管理?

    解答: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37號)第二條的規定,對2009年新增企業,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冊日期進行判定,即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日期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該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日期為2014年,因此應為2014年新增外商投資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應由國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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