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改增全面推進過程中,不少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稅務機關咨詢涉稅事宜。前不久,一家企業詢問:該企業今年4月收到預售房款1000萬元,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5月納稅申報期延長,在5月申報期內,該企業因業主原因退回100萬元購房款。按照營改增相關文件規定,納入營改增試點前已繳納營業稅的,在營改增后因發生退款,應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企業能否在5月申報繳納4月的營業稅時,直接按沖抵5月退款后的余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為了準確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弄清相關稅收規定并對照處理:
首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營業稅稅種、計稅依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法定的。該企業4月收到的1000萬元預售房款,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按照營業稅相關規定,其當期的納稅義務已發生,企業必須在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履行稅款繳納義務,不能因為營改增稅制的調整而改變法律規定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申報方式和申報辦法。因此,企業不能將4月取得的預售房款與5月的退款合并進行納稅處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必須按照企業當月實際取得的預售房款(當月實際收到預售款-當月實際退房款)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其次,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同時,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申報納稅期限是法定的。營改增前的相關涉稅處理必須按照營業稅的規定執行,納稅人不能擅自改變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而減少當期應納稅款,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足額申報繳納,若企業為了一時方便,將4月的預售收入抵減5月的退房款后申報繳納4月的營業稅,雖然國家稅收最終未受影響,但在將來的稅務檢查或稅務稽查時,將承擔“加收滯納金”潛在的法律責任風險。因此,企業必須嚴肅對待營改增時期相關退款涉及的退稅問題,切不可掉以輕心。
最后,為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了試點前發生業務相關涉稅處理規定,即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退稅辦理是有規定的。各稅種稅款的計算、申報、征收都有法可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同時,納稅人依法、依規需辦理退稅時必須按照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退稅程序和方法進行,兩種業務分別適用不同的管理規定和管理方法,不能混為一談。
因此,該企業5月必須按照1000萬元的預收房款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對營改增前已申報納稅而在營改增后發生退款涉及的退稅問題,必須單獨向原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企業不得在4月的計稅收入中自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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