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雖然各地已經發布各種申報指引,稅事談將換個角度或換種方式推送些申報輔導文章,僅供參考,敬請關注。
營改增新申報表中,除了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中的“其他免稅銷售額”外,一般納稅人申報表中也有三處包含“其他”的填報要求,“其他”容易為納稅人所忽略,但是根據填報規范實務中很多疑難問題需要通過“其他”進行填報。
“開具其他發票”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5、6列填報本期開具其他發票銷售情況明細,開具除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均填入此欄。
1.營改增納稅人繼續使用地稅發票的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第23號公告),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也可以延期使用。
營改增納稅人開具的上述地稅發票,申報時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5、6列“開具其他發票”處,同時應注意含稅換算,第5列“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
2.營改增納稅人補開已繳營業稅收入發票的申報
第23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地可能處理不盡相同,比如安徽國稅要求補開零稅率發票,且不需申報。有些地方則要求按相應的稅率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此時應填報“開具其他發票”列次,同時納稅人該筆收入已申報營業稅,不需要重復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應同時在“未開具發票”列次填入紅字銷售額,進行對沖。
“其他抵扣憑證-其中:其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4欄為“其他抵扣憑證”,其中第8欄為“其他”,反映按規定本期可以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
1.轉用為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以下簡稱第15號公告)第九條規定,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該可抵扣進項稅額適用不動產分期抵扣規則。申報時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該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第4欄“其他扣稅憑證”、第8欄“其他”。
[案例1]2016年6月5日,某納稅人購進辦公樓一座共計1110萬元(含稅),取得了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進項稅額為110萬元。該大樓原專用為員工食堂,并于2017年6月轉用于允許抵扣項目。
報表填寫: 根據規定,假設計算出來的不動產凈值率為90%,則可抵扣進項稅額=110×90%=99萬,將該可抵扣進項稅額99萬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4欄“其他扣稅憑證”、第8欄“其他”。
2.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計算的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上述計算出的進項稅額也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4欄“其他扣稅憑證”、第8欄“其他”。
[案例2]某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費2萬元,支付二級公路通行費1萬元,均取得發票。
報表填寫: 根據規定計算的進項稅額分別為高速公路進項=20,000÷(1+3%)×3%=582.52元,二級公路通行費進項=10,000÷(1+5%)×5%=476.19元,上述金額均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4欄“其他扣稅憑證”、第8欄“其他”。
“其他應作進項轉出的情形”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欄為“其他應作進項轉出的情形”,反映除《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4-22欄明確列舉的進項稅額轉出情形外,其他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營改增后“其他應作進項轉出的情形”出現兩種常見情形,均與不動產分期抵扣進項稅額有關。
1.購進貨物或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第15號公告第五條規定:“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案例3]某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購入一批貨物,取得專用發票,注明金額為100萬元,稅額為17萬,已于當月認證抵扣。后用途改變,于2016年8月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報表填寫: 該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8月需要將已抵扣的17萬進項稅額的40%,即6.8萬元做進項轉出,填入“其他應作進項轉出的情形”,待轉用起的第13個月再行抵扣。
2.不動產轉用于不得抵扣進項的項目
根據第1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不動產凈值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案例4]2016年5月1日,某納稅人購買了1座樓辦公用,金額1000萬元,進項稅額110萬,正常情況下應在5月抵扣66萬元,2017年5月再抵扣44萬元。在2017年4月將該辦公樓改造,專用做員工食堂。
報表填寫: 假設轉用時該不動產凈值為800萬,凈值率為80%,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8萬,大于已抵扣進項稅額66萬,此時應將抵扣的66萬做進項轉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欄為“其他應作進項轉出的情形”。如果轉用時該不動產凈值為500萬,凈值率為50%,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5萬,小于已抵扣的進項稅額66萬,此時將55萬轉出即可,也是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欄為“其他應作進項轉出的情形”。待抵扣進項稅額按相應的規定處理。
注:部分案例改編自總局《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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