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高新技術企業涉稅后續管理的八個熱點問題
——更新時間:2014-08-20 05:34:12 點擊率: 3992
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不僅樹立了企業的品牌形象、獲得各級政府給予的一定數額內的無息和貼息貸款等政府支持,還可以享受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的一系列稅收優惠,并且稅收優惠數量大,范圍廣,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有四類:一是企業所得稅之稅率優惠,企業所得稅稅率可由原來的25%降為15%,相當于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二是企業所得稅之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研發費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三是企業所得稅之減免稅優惠,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四是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各級政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并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對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有很多企業在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對于有些概念不清楚,不知怎樣準確執行、用足用好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不知怎樣來把握高新技術企業的自身優勢,不知如何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后續管理水平,由此增加了涉稅風險、甚至影響到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復審申請工作等等。為此,本文著重從以下8個熱點問題就如何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后續管理予以分析:
一、頒發證書資格有效期和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是否相同?
頒發證書資格有效期不同于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
例如,C公司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獲取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顯示的發證時間為2010年12月16日,即高新資格有效期為自頒發證書之日起的3年,即2010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5日。而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為自認定當年起的3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所以,頒發證書資格有效期是不同于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的,并且按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假設C公司在2013年9月提出復審申請,可以看出,在2013年9月15日~12月15日復審期間,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實際上已過期。
二、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內稅收優惠是否有效?
國家對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在復審期間,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實際上已過期。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三、職工總人數是否包含勞務派遣人員?
在享受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稅收優惠中,其中一項條件是大專以上科技人員人數占總職工人數的30%.企業遇到常見問題是,職工總數是否包含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因此,一般情況下勞務派遣人員不計入職工總數。但若形式上是勞務派遣人員,實質上是職工,則應計入職工總數。
所以,職工總人數是否包含勞務派遣人員關鍵看兩點:一是看勞務派遣人員的實質;二是綜合分析30%的比例,關注納稅籌劃點。
這些,企業應該參考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政策規定,例如《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中提到:“企業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是否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前提條件?
解答: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 、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工。工資薪金支出的范圍包括以下情形:
1.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所有的用工單位都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勞動法》的權利義務,和用工單位存在著雇傭被雇傭的關系,領取職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青島市對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網上備案制度,勞動合同的真實性、有效性應當以勞動部門網上備案系統數據為準,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已完成網上備案的,其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2.企業返聘退休人員、退養人員應簽訂《勞動協議》,其支付的勞動報酬可據實稅前扣除,但不納入工資薪金總額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
四、企業技術轉讓收入與技術開發收入相同嗎?是否都有限額內免稅優惠政策?
這是一個技術轉讓所得限額內免稅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技術轉讓年所得在50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需要提醒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原企業所得稅法對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技術性服務收入免征所得稅的規定。
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只是技術轉讓收入,其有別于技術開發收入,二者性質不同。根據技術合同法規定,技術合同分為幾類性質: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對于企業,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的合同都必須到省科技局或商務部門進行合同性質認定的,省科技局或商務部門會對合同的性質進行認定,并出具認定證明。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企業應區別不同的行為簽訂不同的合同,采用不同的模板合同進行認定。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稅務人員除根據技術認定證明認定交易合同是否技術轉讓外,還應該結合企業合同的內容進行認定。
五、一個享受高新技術的企業,優惠稅率為15%,發生的研究開發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兩種稅收優惠能否同時享受?
這是一個優惠疊加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綜上所述,C公司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不屬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可以與高新技術企業15%的優惠稅率同時享受。
六、享受優惠稅率的高新企業需要審批嗎?
例如:A公司已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稅率時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批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的規定:除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七、享受優惠稅率的高新企業怎樣備案管理?應該提供什么備案資料?
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對于享受優惠稅率的高新企業如何加強備案管理出臺了符合當地管理要求的政策規定,不僅規定有備案期限、備案需要報送的資料和管理程序等,例如,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備案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青國稅發〔2009〕52號)中規定,備案期限為次年4月底前,備案時企業應該報送以下資料:《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備案單》;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等等。
八、經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何時可享受稅率為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第四條規定,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就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稅收優惠。例如,頒發證書的時間為2010年12月22日,批準有效期3年。從2010年度至2012年度,企業可享受稅率為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