盆友小jiang我,他手里有家深圳的高新技術企業想遷入江蘇省內,問要不要重新認定。我當時正好有事,回答要重新認定,沒有詳細說明。回來后,我思量得做一個詳細答復。于是整理成稿,也好給盆友們做個參考。
異地搬遷
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施行的是屬地管理原則。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有關異地搬遷是否要重新認定的問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給出了規定。《認定辦法》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認定辦法》第十八條中整體遷移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述情況: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像深圳市高企整體遷移到江蘇,按規定由遷入地認定機構確認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中規定的“整體搬遷”情況的,其高企資格才繼續有效。
如何辦理異地搬遷
對于如何辦理異地搬遷,《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用戶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給出了一個總的處理辦法。
《手冊》對搬遷對象分為非高企和高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里的“異地搬遷”指的是非高新技術企業的異地搬遷,非高企在異地搬遷認定成為高企之后,該項消失。如果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異地搬遷,則需要聯系認定機構,由認定機構進行操作。
以下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異地搬遷操作和搬遷流程圖。
小jiang提問異地搬遷的企業是高企,需要聯系轉入地認定機構,由其在系統內操作。
高企異地搬遷轉入地申報流程
有個別省份,比如河北,對遷入的高企有認定時間的安排;企業需要向轉入地認定機構詢問具體的認定時間,同時提交和重新認定有關的資料。
(一)提交紙質申報材料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向遷入地認定機構提交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遷入地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完成遷入的相關證明材料。將編制的紙質申報材料按遷入所在地科技局、國家級高新區要求上報歸口管理部門。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移后的資質認定申請報告;
2.原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3.關于企業整體遷移的企業股東會決議復印件;
4.企業遷移登記調檔通知函復印件;
5.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6.遷入后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7.遷出地區稅局出具的清稅資料復印件;
8.企業整體搬遷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報材料結構包括封面、目錄、正文材料和封底。封面大小為A4紙版式,標明“XXX公司整體遷移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的申報材料”。
(二)各歸口管理部門匯總上報
由各歸口管理部門對企業整體遷移情況、申報材料等進行嚴格初審,并梳理、匯總報省高企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完成網上重新注冊
省高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后,企業可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http://www.innocom.gov.cn/),向轉入地份省高企認定管理機構提交重新注冊申請。
注冊成功登陸后進行信息完善,如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3個重要信息與搬遷前系統內記錄的信息一致,則可成功調取搬遷前企業的歷史填報記錄。
不少省份,像江蘇、浙江等地,高企認定施行的是國網(http://www.innocom.gov.cn/)、省網雙注冊,企業在國網注冊成功的,還需要向所在地省份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申請賬戶。
轉入地認定機構認定評審
由省高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召開評審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1.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相關情況上報科技部火炬中心,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并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2.經審核,確認企業不屬于整體遷移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通知企業。企業可按照《認定辦法》要求,重新編制申報材料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完成整體遷移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繼續有效,編號與有效期不變。由遷入地認定機構給企業出具證明材料,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以下是近期北京兩家高企異地搬遷至海南省的公示公告:
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移有關規定
對于小jiang反映的情況,筆者沒有查到江蘇省科技廳具體的搬遷規定,但有一份文件能看個大概——《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更名與辦理整體遷移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蘇高企協辦〔2019〕6號,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第三條指出:
對于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地方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屬于《工作指引》中規定的“整體遷移”情況,擬提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的,企業須提供“整體遷移”的情況說明(加蓋企業公章)、工商變更證明復印件、稅務事項通知書復印件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同時遷入地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須出具書面提請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的報告,并在報告中明確企業屬于《工作指引》中“整體遷移”的情況(加蓋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公章)。遷入地科技主管部門要指導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辦理相關整體遷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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