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最近在一次調研中發現,有一個現象在高新技術企業中比較普遍——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還熱衷通過對外支付高額特許權使用費避稅。這種避稅方式存在較大稅務風險,值得稅企共同關注。
比如,A企業成立于2004年,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2009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并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近5年,該企業實現年均銷售額15億元,利潤率一直保持6%左右,呈略微下降趨勢。自成立以來,每年按照銷售收入5%的比例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這不禁讓人疑惑:作為一家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是否有必要支付高額的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最終,面對稅務機關的質疑,企業意識到,在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同時對外支付高額特許權使用費的確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同意降低特許權使用費支付比例,以保證境內企業的利潤水平。
理性分析一下不難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一方面享受稅收優惠,一方面對外支付高額特許權使用費,的確存在很多矛盾的地方。
首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支付大額特許權使用費的矛盾。在無錫,外商投資企業多為生產型企業,對境外知識產權所有方存在一定程度的技術依賴。如果支付大金額的特許權使用費,能否推測該高新技術企業根本沒有獲得核心技術及知識產權?高新技術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意味著境外技術支持的重要性,也反映出對境外知識產權所有方存在一定的技術依賴。特別是醫藥制造等特殊行業,跨國公司對把知識產權留在中國存有憂慮。國內企業對其技術是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還得打一個問號!如果不是,那么企業在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方面存在較大稅務風險。
其次,自主的研發功能和利潤水平的矛盾。如企業增加了研發職能,或者是成為跨國公司區域研發中心,但其利潤水平沒有發生變化或者變化程度與其職能承擔不匹配,就存在較大稅務風險。高新技術企業要求其高新產品收入達到總收入的60%,高新產品由于其技術含量高,利潤空間大,會相應提高企業整體的利潤水平。如果企業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利潤水平未出現一定幅度增長,甚至出現下降,那么可以推測其利潤水平和職能定位不匹配。
最后,強調本土化的研發和一直按固定比例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矛盾。隨著企業的成長,高新技術企業本地化創新和自主研發發揮的關鍵性作用所創造的價值,已遠大于基礎技術帶來的價值。如果企業一直按前期的比例向境外公司支付基礎技術的特許權使用費,則費用與其所創造的價值之間出現了不匹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所創造的價值未得到真實體現。
對于上述這些矛盾,建議企業弄清楚以下幾個問題再做稅務處理。一是申請高新技術的知識產權和其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知識產權許可之間是否有聯系?支付的理由是什么?支付的依據是什么?二是與一般合約生產商相比,由于高新技術企業承擔更多功能(風險),其是否獲得更高利潤?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是否會降低企業應有的利潤率?如果高新技術企業對這些問題搞不清楚,就應該對本企業所承擔的研發功能正確定位,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和支付集團公司的技術使用費兩者做重新評估和考慮。無研發功能或達不到認定條件的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但研發創造的價值未得到真實體現,都將面臨較大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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