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8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28日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四章 成果轉化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知識產權
第七章 空間保障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創意之都,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建設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把創新驅動作為城市發展主導戰略,以科技創新為核心推進全面創新,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強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深化科技金融創新,充分發揮人才支撐作用,構建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為重點的全過程創新生態鏈。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科技創新體制改革、重大科技項目攻關、科技人才保障等科技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科技創新發展的總體思路、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等,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實施情況。
制定、修訂市、區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新財政投入,建立穩定支持與競爭性經費相結合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引導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投入科技創新活動,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經費持續穩步增長。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財政后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通過資助、貸款貼息、獎勵、基金等多種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改革科技項目立項和組織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的科技項目遴選、經費分配、成果評價機制。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安全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科技安全制度建設,強化重點產業供應鏈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第七條 市、區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科技創新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中小企業服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發展建設,創新體制機制,健全規劃體系,加大投資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推動園區產業集聚,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九條 加快建設深圳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作為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平臺,開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預先研究,集中布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建設一批跨領域、跨學科的前沿交叉研究平臺,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形成交叉融合、緊密協作、相互支撐的創新內核,強化原始創新能力,發揮其在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的關鍵作用。
第十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學術聯盟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在創新鏈相關環節的作用,積極實施科技創新活動,形成共同推進科技創新的強大合力。
科技人員應當積極弘揚科學精神、探索科學真理、維護科學尊嚴、遵循科技倫理,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扎實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章 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自由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發現和開拓新的知識領域。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資金應當不低于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培養科技人才,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供給能力。
第十四條 加快建設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建立與香港及國際接軌的科研體制機制,聚集國際創新資源,推進深港協同開發,促進人員、資金、物資、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打造適應科技創新發展的國際規則對接區和開放創新先導區。
第十五條 加快建設光明科學城,作為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的核心承載區,重點圍繞信息、材料、生命科學與技術領域,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臺、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和科研機構等重大科技創新載體,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領先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以及引領未來發展的新興產業集群。
第十六條 加快建設西麗湖國際科教城,作為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示范區,探索高等教育體制機制改革,開放共享科技資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引導科研機構、平臺載體、企業和高端人才集聚,推動教育、科研、產業協同發展。
第十七條 加快建設國家實驗室、廣東省實驗室等高水平基礎研究平臺,支持其開展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學科理論與技術前沿的突破和創新,發揮創新支撐作用。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布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引進境內外科技創新資源。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依托科技基礎設施,開展前沿技術預見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術概念驗證、關鍵技術攻關和重點設備研發、工程化驗證等活動,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產業鏈的核心環節和前沿領域,針對制約產業發展的短板和瓶頸,推進關鍵技術平臺建設和重大項目攻關,重點培育科技創新團隊,引進全球一流核心團隊、關鍵設備和先進技術等,促進科技創新水平不斷提升。
第二十條 建立高等院校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財政保障制度。支持高等院校統籌科研資金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實現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獨立或者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擔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促進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與產業化對接融通,提高企業研發能力。
第二十二條 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企業用于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二十三條 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研究開發、應用推廣、產業發展貫通融合的技術創新新局面。
第二十四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立足產業基礎,加強公共性、非營利性技術的研究開發,加強顛覆性技術研究開發的前沿布局。
第二十五條 完善技術攻關項目的組織、形成機制和管理方式,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在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中的作用,組織實施技術攻關專項,持續推動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瓶頸,取得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第二十六條 對于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二十七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通過合作開發、委托研發、技術入股等方式開展產學研合作,共同開展科技研發。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業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共建實驗室、科技創新基地或者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專家工作站等科技創新平臺。
第三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單獨或者合作在境外建立研發機構、離岸實驗室和技術合作平臺,利用全球科技創新資源,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第三十一條 建立完善支持顛覆性技術創新的制度,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顛覆性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三十二條 培育和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支持其融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政府項目、職稱評審、引進和培養人才、申請建設用地、投資融資服務等方面可以參照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牽頭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起草和修訂,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 成果轉化
第三十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鏈布局需要,推動各類創新主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機制,拓寬合作領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水平。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通過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聯盟或者知識產權聯盟等,集聚先進技術和優質資源,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科技人員執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屬于職務科技成果??萍既藛T與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對于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及相關獎勵。
第三十八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科技成果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依法自主決定轉化方式;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負責人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惡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失誤責任。
第四十一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臺,可以開展下列業務,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一)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業務,以及權屬存證公示、掛牌展示和承接技術合同登記等配套業務;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股權轉讓以及規范管理等技術市場對接資本市場業務;
(三)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跨境交易業務;
(四)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宣傳推廣、教育培訓、業務咨詢和保護協作等公益服務;
(五)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臺可以協同相關中介機構開展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價值評估和產權激勵方案設計等業務;協同相關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科技保險、投資基金和融資擔保等業務。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依托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臺,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產權和股權交易。
第四十二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概念驗證中心,為實驗階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支持專業性和綜合性中試基地建設,為科技成果實現工業化、商品化、規模化提供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服務。
第四十四條 加快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建設,建立布局合理、公正權威、公平競爭、服務優質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體系,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檢驗檢測認證產業集群。
鼓勵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成立技術聯盟,提升重點領域檢驗檢測認證能力。
第四十五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設立技術轉移部門,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符合條件的可以采取非招標方式。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前款規定的產品和服務時,應當采用綜合評分,不以價格作為唯一評審指標,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預選、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七條 鼓勵開展資源與環境、人口與健康、文化創意、節能減排、公共安全、防震減災、城市建設等領域的科技創新活動。鼓勵應用創新性技術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建立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并購重組投資的基金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投資母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項目;可以通過持有科技成果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或者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等方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九條 支持投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早期科技項目。投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或者早期科技項目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及專項資金補貼。
第五十條 推動建立科技創新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綠色通道,提升市場準入、資金募集等便利化程度,構建便捷公平、監管規范透明的發展環境。
第五十一條 建立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風險防范化解和分級分類監管機制,保障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退出機制,支持設立私募股權投資二級市場交易基金。
第五十三條 鼓勵科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創新發展。支持科技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方式進行融資。
第五十四條 支持金融機構運用金融科技手段創新科技金融產品、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支持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開展科技金融租賃、科技保險等業務。
第五十五條 鼓勵商業銀行建立聚焦科技企業信貸服務的風險控制和激勵考核體系,開展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預期收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貸款、商票質押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融資業務。
鼓勵商業銀行結合科技企業特點,依法開展外部投貸聯動業務。
第五十六條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
第五十七條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發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第五十八條 建立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充分發揮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增信服務的作用。
設立支持分擔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的市級資金池,有條件的區可以與市級資金池配套出資。
第五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利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手段,加強公益性融資服務平臺建設,為科技企業提供線上化、智能化、批量化投融資對接服務。
第六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以及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地方金融機構納入財政獎勵補貼、風險補償、風險代償等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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