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的,但在2008年沒有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是否享受5年的稅收過渡優惠政策?
回復意見: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二規定:“2007年底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包括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內、外已按原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認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可提前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申請重新認定,亦可在資格到期后申請重新認定。”
根據上述規定,對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成立的高新技術企業,貴公司2008年沒有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已按原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依然有效,但今年必須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認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我們理解貴公司也不可以再享受原享受5年的稅收過渡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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