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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10個實務問題總結

——更新時間:2017-09-12 10:03:10 點擊率: 4720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10個實務問題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例】2018年1月20日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7年12月20日,也就是說2017年度匯算清繳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2.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例】2016年2月20日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1月15日,到2019年1月15日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在通過重新認定前2019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2019年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第四季度預繳時或年度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3. 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例】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7年4月15日,2019年8月稅務部門日常管理過程中(含稽查)發現其2018年度以后(如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不能直接追繳稅款和滯納金,應先提請認定機構復核,等認定機構復核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再追繳稅款和滯納金。上例中要追繳2018年匯算清繳和2019年1-2季度預繳稅款和滯納金。

附: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4. 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要求備案即可,即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采用的是“預繳享受年度備案”方式。

【例】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6月15日,如符合認定條件,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可以按照15%預繳,年度再備案。

5.備案材料:向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履行備案手續。

備查材料:(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具體格式見國科發火〔2016〕195號《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6.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其中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7.認定程序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通過網絡系統提交至認定機構,并向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在線打印并簽名、加蓋企業公章);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知識產權證書及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參與制定標準情況等)、科研項目立項證明(已驗收或結題項目需附驗收或結題報告)、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與轉化形式、應用成效的逐項說明)、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總體情況與四項指標符合情況的具體說明)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相關的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6)經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下同)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對涉密企業,須將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8.需要提醒的是,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9.稅收優惠政策享受

(1)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于賬證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4)對經濟特區(含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選擇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疊加享受。

(6)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7)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同時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0. 其他問題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

(2)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何種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3)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的研究開發費用口徑不一樣。

(5)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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